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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4-08-05 16:24 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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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政复决〔2024〕7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鹤大高速公路管理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7日作出的230812110069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230812110069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2024年1月7日上午10时30分,本人李XX驾驶机动车黑D0XXXX在胜利路与鹤大公路交叉口被交通警察拦停,执法人员现场说“涉嫌超载”,然后去了万兴高速口地秤,随即执法人员口头表示说“超载200斤”,并没有明确单据以及泡称单,随即又称“你这个可罚可不罚,我去问一下队长”。大约过了十分钟开出罚单,本人怀疑万兴口地秤称量误差过大,要求去正规称量单位复称被拒,回应称“太远了,不去了”。本人机动车黑D0XXXX,核定载人数2人,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3400KG,核定载重量17470KG。当时车辆驾驶人与装卸人员1名同时在车,超载1个人重量200斤,要求去有泡称单的正规单位复称被拒绝,个人认为执法人员过于随意执法,且没有事实依据。2.处罚决定书书写过于模糊,行政复议地址只写了“市政府”。3.处罚决定书盖了两人名章,现场只有1人,并未同时在场却盖了两人名章。

被申请人称:1.2024年1月7日10时35分左右李XX驾驶车牌号黑D0XXXX重型厢式货车通过万兴收费站05车道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行为,经核实,李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李XX行政处罚200元,驾驶证记1分的处罚。2.李XX驾驶车牌号黑D0XXXX重型厢式货车通过万兴收费站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后因超重报警,被收费站工作人员劝返,鹤大高速公路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按照路警联动工作要求依法开展治超工作,对违法行为人李XX的超载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调取万兴收费站视频监控和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系统数据,黑D0XXXX重型厢式货车于2024年1月7日上午10时许通过万兴收费站05车道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该车辆限重为31000KG,实际通过重量为31240KG,超限率为0.77%,黑龙江省交投运营哈同分公司万兴收费站05车道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已于2023年6月3日通过黑龙江省计量件鉴定测试研究院350193-AM-0号检定证书,此设备检定有效期至2024年6月2日。因此李XX违法行为事实清晰,处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李XX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李XX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7日10时16分左右,申请人李XX驾驶车牌号黑D0XXXX重型厢式货车通过万兴收费站05车道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时超限值240KG,超限率0.77%,该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经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但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2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交通技术监控视频及执法视频;2.黑D0XXXX超限数据照片(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系统数据);3.黑龙江省交投运营哈同分公司万兴收费站05车道送检鉴定后的350193-AM-0号《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检定证书》;4.230812110069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牌号黑D0XXXX重型厢式货车通过万兴收费站05车道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时超限值240KG、超限率0.77%,属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但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被申请人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200元的处罚决定,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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