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政复终〔2024〕6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23080016343415XX)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本案审理。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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