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由洪海、韩希俊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字第13-145号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公告作废。
声明人:由洪海、韩希俊
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9月9日
监审:王若峰
审核:王国泰
编辑:王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