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公告。
如果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佳木斯政务服务大厅3楼38号办公室。
联系方式:0454-6760845
|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产籍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赠人) |
| 1 | 尚士文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东风区61委 | 2001015883 | 尚德秋 |
| 2 | 郑锡明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向阳区48委 | 1999005495 | 郑宝利 |
| 3 | 高奇玉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向阳区红光社区 | 20210010827 | 高博闻 |
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8月21日
监审:时宇
审核:钟晶
编辑:王泽浩
黑公网安备 230811020001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