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佳木斯市郊区、向阳区、前进区、东风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不包含其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和服务性收费支出)四项成本,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进行核定,具体标准参照《佳木斯市房地产开发“四项成本”单位面积金额核定标准(2011—2023年)》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佳木斯市房地产开发“四项成本”单位面积金额核定标准(2011—2023年)》
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
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7日
监审:彭强
审核:任会欣
编辑:赵爽、温静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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