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5)黑0803执恢233号执行裁定书、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5)黑0803执恢2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依法将坐落郊区新府社区荷兰城观湖15号楼036#1单元4层401室,建筑面积143.01平方米,产权证号:黑(2018)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0003809号房屋,房屋转移登记至潘国鑫名下。因上述不动产权证无法收回,现公告作废。
声明人:王海博
声明人:张莉梅
声明人:田凤贵
5、依据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8)黑0811执59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8)黑0811执592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依法将坐落莲江口农场水稻所,建筑面积70平方米,产权证号:2005315号房屋,房屋转移登记至李国华名下。因上述不动产权证无法收回,现公告作废。
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11日
监审:时宇
审核:高文雅
编辑:李阳
黑公网安备 230811020001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