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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 证明声明作废公告2026年第0427号

日期:2026-04-30 15:46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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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公告。

 如果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佳木斯政务服务大厅3楼38办公室。

 联系方式:0454-6760845


序号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产籍号)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赠人)

1

邢智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前进区金港湾社区

20160004166

唐晓波

2

赵巍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郊区万兴社区

1-0826-070-010603

王爱华


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30日

相关附件:

监审:王旭昶

审核:张连军

编辑:甘露、董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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