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公告。
如果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佳木斯政务服务大厅3楼38号办公室。
联系方式:0454-676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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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产籍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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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于纪德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东风区61委9组 |
2001018498 |
于国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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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隋文祯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
永红区29委2组 |
2001030220 |
隋作柱 |
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20日
监审:王旭昶
审核:于启文
编辑:杨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