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机关调查核实,佳木斯市建三江甬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丰豪顺源(黑龙江)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经营许可条件及安全生产条件均未达到法定要求,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一)规定,开办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须有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截至目前,佳木斯市建三江甬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丰豪顺源(黑龙江)供应链有限公司在许可核发后未按承诺时间配备自有专用车辆开展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其公司经营许可。
佳木斯市建三江甬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丰豪顺源(黑龙江)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公告、原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到佳木斯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佳木斯市交通运输局
监审:张伟勋
审核:代惠霖
编辑:耿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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