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地下水资源,净化地下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非法取用地下水有奖监督举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和内容
在佳木斯市城区,包括向阳区、前进区、东风区和郊区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矿企业、洗浴、洗车、宾馆、饭店等经营性高耗水行业(不含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存在的以下违法取用地下水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
(二)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地下水用途;
(四)擅自拆除、损毁地下水取水计量设施;
(五)其他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应实名举报,举报时提供联系电话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举报受理单位应严格保障举报人信息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或透露举报人信息。
(二)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件或直接到市水务局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454-8423766、0454-8437626。
举报受理地址:佳木斯市长安西路812号,市机关中心二号楼317室。
举报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期间8:30-11:30,13:30-17:00。
三、举报标准
举报事项由佳木斯市水务局组织安排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违法取用地下水用户的名称、地址、地下水井位置等具体情况;
(二)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举报内容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能够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的。
四、举报奖励
举报事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证核实并立案后,由举报受理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处理情况,根据举报人意愿和举报实际情形启动奖励程序,由佳木斯市水务局组织实施奖励,给予举报人2000元资金奖励。
(一)同一案件首个有效举报人获奖;
(二)多人联名举报按一案分配奖金;
(三)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举报人需30日内凭身份证领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不予奖励的情形
(一)水务系统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
(二)举报内容已被掌握;
(三)违法主体自首或主动消除行为;
(四)匿名举报及恶意串通举报;
(五)不符合举报标准要求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水务局
2025年10月30日
监审:宋克男
审核:王继承
编辑:姜利建
黑公网安备 230811020001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