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号)以及2023年食品安全工作国家评价验收指标要求,佳木斯市逐项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3版)》,对我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自评。
2023年全市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部署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的通知》以及《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黑龙江省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工作要求,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落地,继续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3版)》要求开展了各项工作,达到了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安全满意度普遍提升、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高、食品安全能力建设提升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等标准,切实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经自查自评,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各项指标。
为了巩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成果,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促进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现将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自评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3日至11月18日
联系电话:0454-8606181
电子邮箱:yjjspk@sina.com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信函、电话、邮件等形式向佳木斯市食安办反映,反映的问题内容要求真实,并留有具体联系方式。在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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