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公告公示

继承公告2023年第0818号

日期:2023-08-27 21:36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字号:

一、刘乐佳继承公告

刘乐佳继承被继承人刘贵卿的遗产,提交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单位证明、死亡证明等申请材料。

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遗留有一处和其配偶共有不动产:房屋坐落在前进区永安社区,面积64.1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2000025692号。

上述不动产为刘贵卿的遗产。

被继承人刘贵卿于2008年8月12日死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刘贵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刘贵卿父亲刘诚信于1978年死亡,母亲刘周氏于1943年死亡,配偶刘天杰于2007年8月死亡,子女3人:刘乐佳、刘乐伟、刘乐智。

刘乐佳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刘乐伟、刘乐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面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上述不动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均可向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按申请人申请事项办理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二、赵淑敏继承公告

赵淑敏继承被继承人王永波的遗产,提交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申请材料。

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遗留有一处和其配偶共有不动产:房屋坐落在永红区56委7组,面积为4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2003016325号。

上述不动产为王永波的遗产。

被继承人王永波于2021年 12月5日死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王永波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永波的父亲王芝臣于1983年死亡,母亲马亚范于2001年死亡,配偶赵淑敏,子女2人:王超、王越。

赵淑敏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王超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放弃上述不动产,王越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公证处放弃上述不动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均可向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按申请人申请事项办理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三、付裕继承公告

付裕继承被继承人马秀娥的遗产,提交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档案等申请材料。

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遗留有一处和其配偶共有不动产:房屋坐落在佳木斯市前进区19委,面积60.6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佳房权证前字第2002009868号。

上述不动产一半为马秀娥的遗产。

被继承人马秀娥于2023年7月22日死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马秀娥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马秀娥父母均先于马秀娥死亡,配偶付君庭于1995年5月死亡,付君庭父母均先于付君庭死亡,子女3人:付裕、付平、付岩。

付裕请继承上述不动产。付平、付岩在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面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上述不动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均可向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按申请人申请事项办理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四、孙加爱继承公告

孙加爱继承被继承人鞠长山的遗产,提交了相应的动迁安置协议书、动迁安置结算单、发票、死亡证明、常住人口详细、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介绍信、独生子女证明等申请材料。

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遗留有1处与其配偶共有不动产:房屋坐落在佳木斯市向阳区环路社区学府嘉园A楼6单元3层303室,面积53.06平方米。

上述不动产的一半为鞠长山的遗产。

被继承人鞠长山于2000年1月24日死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鞠长山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鞠长山父亲鞠心训于1987年死亡,母亲史秀珍于1989年死亡,配偶孙加爱,子女1人:鞠海涛。

孙加爱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鞠海涛在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面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上述不动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均可向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按申请人申请事项办理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五、杨赫继承公告

杨赫继承被继承人杨立新的遗产,提交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合同、购房发票、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申请材料。

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遗留有2处与其配偶共有不动产:1、房屋坐落在佳木斯市前进区林海社区,面积57.5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佳房权证前字第2014006951号,2、房屋坐落在佳木斯市向阳区林机社区煤机厂东侧小区X楼(罗马庄园)2单元22楼3室,面积56.68平方米。

上述不动产一半为杨立新的遗产。

被继承人杨立新于2022年8月6日死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杨立新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杨立新的父亲杨正于2016年5月10日死亡,母亲吕淑珍于2019年11月23日死亡,配偶张淑娟,子女1人:杨贺。

杨贺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张淑娟在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面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上述不动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均可向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按申请人申请事项办理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六、李金良继承公告

李金良继承被继承人刘晓平的遗产,提交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申请材料。

被继承人刘晓平(遗赠人)生前和长子李金良有1处共同共有不动产:房屋坐落在向阳区宏兴社区,面积为48.3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佳房权证向字第2006018692号、佳房向共字第2006018692-1号。

被继承人刘晓平于2023年6月26日死亡。

上述不动产一半为刘晓平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刘晓平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刘晓平的父亲刘雁伟于2005年11月12日死亡,母亲罗桂英于1983年9月26日死亡,配偶李凤森2012年1月21日死亡,李凤森的父母先于李凤森死亡。子女2人:李金良、李娜。

李金良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李娜在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面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上述不动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均可向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按申请人申请事项办理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七、李燕、张宸西继承公告

李燕、张宸西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张宇的遗产,提交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明、死亡证明等申请材料。

被继承人张宇(遗赠人)生前和其配偶遗留有1处共有不动产:原房屋坐落佳南实验农场荣御花园住宅小区17号楼3单元5层1号,面积74.39平方米,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80001039.

被继承人张宇于2023年5月30日死亡。

上述不动产为张宇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张宇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张宇的父亲张春发,母亲刘玉华,配偶李燕,子女1人:张宸西。

李燕、张宸西共同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张春发、刘玉华在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面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上述不动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均可向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按申请人申请事项办理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八、王明显继承公告

王明显继承被继承人赵丽的遗产,提交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赵丽生前与其配偶有1处不动产:原房屋坐落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宏兴社区016幢040302号房,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佳房权证向字第2008018209号,建筑面积:36.38平方米。

上述不动产一半为赵丽的遗产。

赵丽于2011年5月17日死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赵丽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赵丽的父亲赵俊杰于2004年12月14日死亡,配偶王明显。子女1人:王文茜。

王明显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王文茜在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上述不动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均可向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按申请人申请事项办理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九、魏秀兰继承公告

魏秀兰继承被继承人朱伟的遗产,提交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火化证明、介绍信、户口、独生子女证等证明材料。

朱伟生前与其配偶有1处不动产:房屋坐落在向阳区永丰社区,利达佳天下SA,S2(K3),S3(K2).S4(K1),h楼039#2单元11层1118室,面积71.7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黑(2018)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0013537号。

朱伟于2023年8月9日死亡。

上述不动产一半为朱伟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朱伟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朱伟的父亲朱喜山于2010年8月10日死亡,母亲赵淑珍于2012年7月23日死亡,配偶魏秀兰。子女1人:朱冬博。

魏秀兰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朱冬博在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面前以书面形式放弃对上述不动产权的继承。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均可向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按申请人申请事项办理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十、杨金东继承公告

杨金东继承被继承人杨玉富的遗产,提交了相应的动迁协议、结算单、发票、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杨玉富生前与其配偶有1处不动产:动迁前坐落在佳木斯市东风区59委,建筑面积32.9平方米,产权证号:东字第2001020708号,回迁安置在水源北区A3楼1单元301号门,安置面积130.09平方米(产籍号:4-0215-084-010301)。

杨玉富于2022年11月3日死亡。

上述不动产的一半为杨玉富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杨玉富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杨玉富的父亲杨宝旺于1985年5月死亡,母亲杨孙氏于1986年3月死亡,配偶孟庆花。子女3人:杨金伟、杨晶、杨金东。

杨金东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孟庆花、杨金伟、杨晶在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面前以书面形式放弃对上述不动产权的继承。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均可向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按申请人申请事项办理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十一、柳淑霞继承公告

柳淑霞继承被继承人孙立忠的遗产,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职工登记表、证明、独生子女证、结婚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生前有1处和其配偶共有不动产:房屋坐落在东风区兴电社区,房屋面积8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佳房权证东字第2005016174号。

被继承人孙立忠于2018年9月5日死亡。

上述不动产的一半为孙立忠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孙立忠父亲孙维臣于2016年9月20日死亡,母亲程兰英于2020年11月29日死亡,其继承份额由其子女孙立峰、孙丽丽、孙丽红代位继承,配偶柳淑霞。子女1人:孙跃。

柳淑霞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孙立峰、孙丽丽、孙跃在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面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上述不动产。孙丽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安泰公证处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财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均可向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按申请人申请事项办理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十二、孙跃继承公告

孙跃继承被继承人孙立忠的遗产,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职工登记表、证明、独生子女证、结婚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生前有1处和其配偶共有不动产:房屋坐落在东风区兴电社区,房屋面积52.6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佳房权证东字第2009005039号。

被继承人孙立忠于2018年9月5日死亡。

上述不动产的一半为孙立忠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孙立忠父亲孙维臣于2016年9月20日死亡,母亲程兰英于2020年11月29日死亡,其继承份额由其子女孙立峰、孙丽丽、孙丽红代位继承,配偶柳淑霞。子女1人:孙跃。

孙跃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孙立峰、孙丽丽、柳淑霞在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面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上述不动产。孙丽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安泰公证处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财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均可向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按申请人申请事项办理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十三、汤涛继承公告

汤涛继承被继承人汤道志的遗产,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死亡证明、常住户口详细表、亲属关系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生前有2处和其配偶共有不动产:1、房屋坐落在东风区11委9组,面积63.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佳房权证东字第2001023706号,2、东风区35委10组,面积49.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佳房权证东字第2001023421号。

被继承人汤道志于2017年12月10日死亡。

上述不动产一半为汤道志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汤道志父亲汤海岩、母亲汤孔氏均先于汤道志死亡,配偶梁淑霞,子女3人:汤涛、汤湘、汤渤。

汤涛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梁淑霞、汤湘、汤渤在佳木斯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面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上述不动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均可向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按申请人申请事项办理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十四、王宇继承公告

王宇继承被继承人王尚国的遗产,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死亡证明、村委会介绍信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生前有2处和其配偶共有不动产:1、房屋坐落在郊区长青乡前进村,面积157.7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郊村房权证郊字第2010000111号。2、坐落在郊区长青乡前进村,面积68.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郊村房权证郊字第9312979号。

被继承人王尚国于2023年8月6日死亡,死亡时已年满82周岁。

上述不动产一半为王尚国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尚国的父母均先于王尚国死亡,配偶金桂兰,子女8人:王凤玲、王凤英、王凤彦、王凤清、王凤春、王凤韦、王凤晶、王宇。

王宇申请继承上述不动产,金桂兰,王凤玲、王凤英、王凤彦、王凤清、王凤春、王凤韦、王凤晶在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面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上述不动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均可向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按申请人申请事项办理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27日

相关附件:

监审:

审核:

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智能问答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