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佳木斯市财政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组织落实《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序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本报告是根据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综合我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编制。由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组成。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佳木斯市财政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条例》、《通知》文件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断丰富政务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平台建设,加强公开信息管理,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升。
(一)主动公开情况
我局通过佳木斯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佳木斯主动公开了各类财政信息共计72项,其中:报送财政信息33项,占总报送信息的45.83%;财政公告17项,占总报送信息的23.61%;规范性文件2项,占总报送信息的2.78%;预决算公开13项,占总报送信息的18.05%;预算绩效管理2项,占总报送信息的2.78%;其他财政信息2项,占总报送信息的2.78%;政策解读3项,占总报送信息的4.16%。
1. 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
预算公开方面。2021年,按照《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要求,立足财政职能,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一是政府预算公开方面。2021年1月25日,我局在《预算法》规定时间内通过佳木斯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市本级政府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预算)和“三公”经费总额。政府预算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公开。二是部门预算公开方面。2021年2月15日前,市本级除涉密部门外,其他部门全部于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后20日内完成了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在细化程度上,部门预算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三公”经费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决算公开方面。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一是财政总决算方面。2021年9月16日,我局在人大批复后20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统一公开了2020年度全市和市本级财政总决算信息,共公开48张表及3项说明,其中全市决算数据26张表,市本级决算数据22张表。公开的表格数据及文字说明能够反映佳木斯市及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年度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佳木斯市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二是部门决算公开方面。出台了《佳木斯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和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需要进行文字说明的内容和格式,将决算公开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落实落细,公开内容进一步规范统一。除涉密部门(事项)外,市本级82个部门统一在市政府预决算公开平台上公开了2020年度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部门收支表和财政拨款收支表共9张报表,以及“三公”经费说明、机关运行经费说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和专业名词解释等,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2. 做好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的政策及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2021年,市财政局在财政系统内印发了《佳木斯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直达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佳木斯市财政局直达资金监督操作规程》《佳木斯市直达资金财政监控工作办法》的通知。明确将列入直达管理的资金,及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及时分配下达分管直达资金指标,及时将指标信息和支付信息导入监控系统;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及时掌握直达资金的下达、分解及执行情况,按时向省财政厅和预算、国库部门报送直达资金支出进度;建立督促提醒机制,督促项目单位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立即纠正整改,确保资金管理安全、规范、有效;开展直达资金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对老旧小区、供热管网改造、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及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和共同财政事权等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对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3. 加大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力度
市财政局紧密聚焦民生领域,回应需求,基本民生政策得以保障。一是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为市直属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职及高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资助资金2,797万元,受益学生达到1.5万余人。二是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会同市医保局共同上报市政府出台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实现市域内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提升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医疗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三是积极配合税务、人社部门加强社保基金征缴,多方筹集资金,确保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四是筹集并分配下达各区及救助机构城乡困难群众补助资金约2亿元,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流浪乞讨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五是支持“稳就业”“促就业”,充分发挥就业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拨付各类就业补贴资金6,262余万元。六是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及时筹集拨付困难群众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七是落实疫情防控资金,截至目前市本级累计安排约1.1亿元,有力保障了新冠疫苗采购及接种、医务人员特殊补助、人群聚集重点机构疫情防控等工作。八是持续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监管,成立市财政局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制发《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责任分工方案》和《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新突破责任分工方案》,为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做好“三农”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和政策规范。
4. 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2021年,市财政局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佳木斯分网及时、完整、准确公布各类政府采购信息。主动公开政策法规6条、投诉处理公示7条、办事指南5条、采购新闻9条、工作动态5条。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重点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畴。通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检查,对发现的信息公开不规范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处罚,有效推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增强采购人依法履职能力,构建阳光政采环境。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1年,共受理依申请公开21件,其中:予以公开8件,部分公开6件,不予公开7件。均依法依规、及时高效答复,努力让群众在最短时间获知需要的信息,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问题。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始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有序开展。同时采取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采取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局办公室、局信息中心、法规科、人事教育科及局属各科(处)室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发布责任明确、内容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财政局始终贯彻落实严格政府网站内容发布审核程序,发布信息前除经必要的人工校对审核外,特安排专人通过政府网站“内容纠错系统”辅助检测,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确保发布到政府网站的信息内容准确。每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公开信息自查,根据要求对有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逐项核查落实,重点对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情况,对重点检查信息更新情况、互动回应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为进一步增强政务公开工作透明度,提升财政工作公开水平,展示财政工作成果,我局通过编发《预算执行分析》和《财政工作简报》等形式,将预算执行、财政收支、社会民生、重点领域资金的使用情况等,以文字、图片等形式全方位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展示。同时还利用9号办公楼一楼大厅的电子大屏幕滚动播放和宣传各类主动公开财政信息。
(五)监督保障情况
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统一填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查表,对上报的信息严格把关,确保上报信息在“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上开展。对未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工作的部门,予以督促整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 规章 | 0 | 0 | 0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2 | 0 | 1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 行政许可 | 0 |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 行政处罚 | 0 | ||
| 行政强制 | 0 |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 信息内容 | 本年度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25.15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 商业 | 科研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1 | 0 | 0 | 0 | 0 | 0 | 21 |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8 | 0 | 0 | 0 | 0 | 0 | 8 |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6 | 0 | 0 | 0 | 0 | 0 | 6 |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7 | 0 | 0 | 0 | 0 | 0 | 7 |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3.其他 | | | | | | | | ||
| (七)总计 | 21 | 0 | 0 | 0 | 0 | 0 | 21 |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 存在的问题:一是主动公开意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还需进一步加强。在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更多的是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工作,财政又是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因此在专业知识培训和积极主动公开财政信息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待加强。信息主动公开力度不断加大,如何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保障和机制保障,需要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2. 改进措施:一是深入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本遵循,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完善主动公开意识,强化建立财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建设,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积极研究、探索和总结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特点,把文字与数据更好地结合,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佳木斯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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