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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
优秀执法案例公示

日期:2026-06-24 16:10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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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领域安全监管,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的警示教育作用,聚焦加油站加油作业风险,整治现场管理松散、从业人员思想麻痹、违规作业等突出问题,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立足日常执法监管实际,从全市成品油行业领域执法案件中筛选3起典型案例作为2026年第二季度优秀执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桦川县**加油站允许客户操作非自助加油机案

【基本案情】

20260402日,桦川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推送的举报线索,对桦川县**加油站安全生产违规问题开展核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站内视频监控影像,查实20260315日该加油站存在客户擅自操作非自助加油机的违规作业行为。针对发现问题,执法人员当即展开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证据,经法制审核,认定该加油站允许客户擅自操作非自助加油机的违法事实成立。

查处理由及结果】

桦川县**加油站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条“不应在加油作业区外进行加油作业。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客户不应操作非自助加油机”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经桦川县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桦川县**加油站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对安全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现桦川县**加油站已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至此本案办理完结。

【案件评析】

加油站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现场任何违规操作都潜藏重大安全隐患。案例中客户擅自操作非自助加油机事件,表面看只是顾客贪图便捷的随意举动,深层次暴露出加油站现场管控存在漏洞、员工履职尽责不到位、安全防范意识松懈等问题。安全生产容不得半点侥幸,安全隐患不分大小轻重。各加油站要以本次案例为警示,深刻吸取经验教训,压紧压实各层级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紧盯加油作业关键环节,从严把控现场作业操作关口,坚决杜绝顾客擅自操作非自助加油设备,切实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全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二中油黑龙江农垦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

加油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60323日,同江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关于中油黑龙江农垦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的举报案件,举报内容为该加油站加油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允许客户擅自操作非自助加油机。20260327日同江市应急管理局对该起案件正式立案调查,并调取违法行为发生当日监控视频,对相关责任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由此认定举报内容属实,加油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法行为成立。

【处理理由及结果】

中油黑龙江农垦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的规定:“客户不应操作非自助加油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经同江市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结合自由裁量,决定给予中油黑龙江农垦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分别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截至20260429日,中油黑龙江农垦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已将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至此本案办理完结。

【案件评析】

非自助加油机操作主体为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熟悉操作流程的站内工作人员,客户无安全操作资质、缺乏风险辨识能力,任何放任客户自行加油的行为,都会把爆炸、火灾等事故隐患放大,必须严格禁止。本案通过一案双罚的刚性执法手段,直击企业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对持续压实加油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火灾爆炸事故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本次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以相似案例开展以案释法,有效破除了从业人员“小违规无风险”的侥幸心理,筑牢一线岗位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坚持宽严相济,对屡查屡犯的违法行为坚决从严查处,以精准高效的执法监管,护航辖区危化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案例三富锦市**成品加油销售有限公司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60308日,富锦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富锦市**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加油员直接向未采取防静电聚集措施的绝缘性容器(塑料桶)进行散装加注柴油,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并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证据,认定该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由及结果】

富锦市**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条“不应在加油作业区外进行加油作业。不应向未采取防静电聚集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经富锦市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0430日富锦市**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至此本案办理完结。

【案件评析】

加油站属于易燃易爆高危场所,直接向绝缘塑料桶加注柴油的违规操作,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无小事,加油员作为现场第一安全责任人,此次违规作业暴露出自身侥幸麻痹思想突出,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相关企业要深刻汲取本次违规案例教训,第一时间组织全体员工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全面举一反三,围绕油品销售、加油作业、静电防护等关键环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逐项排查整改;压紧压实全链条安全生产责任,细化现场管控举措,推动安全管理直达一线作业现场,从严从细抓实日常巡检与现场监护,全方位守住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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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刘保国

审核:徐广伟

编辑:张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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