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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

优秀执法案例公示

日期:2026-03-23 11:02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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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强化烟花爆竹领域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效应,紧扣节日安全防范关键节点,全面排查经营、储存等环节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量储存、非法仓储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执法成效,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从全市烟花爆竹专项执法案件中遴选3起典型案例作为2026年第一季度优秀执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佳木斯市郊区**烟花爆竹商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

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9日,佳木斯市郊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莲江口镇派出所移交函,在对佳木斯市郊区**烟花爆竹商行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商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执法人员当即组织调查取证,并于当日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同时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证据,认定该商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理由及结果】

佳木斯市郊区**烟花爆竹商行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中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一阶次“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佳木斯市郊区**烟花爆竹商行对其产生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改正,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佳木斯市郊区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截2026年3月2日佳木斯市郊区**烟花爆竹商行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至此本案办理完结。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它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相关经营主体要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经营者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数量,具有极大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佳木斯市郊区应急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与动态核查,重点排查“有证不合规”等隐性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常态化监管压实经营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形成监管震慑,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

案例二汤原县香兰镇**烟花爆竹商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

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5日,汤原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汤原县香兰镇**烟花爆竹商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烟花爆竹共计145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核定储量140箱,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载明范围5箱。针对发现问题,执法人员当即展开立案调查,根据搜集的相关证据,认定该烟花爆竹商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由及结果】

汤原县香兰镇**烟花爆竹商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中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一阶次:“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该零售店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佳木斯市汤原县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结合自由裁量,决定给予汤原县香兰镇**烟花爆竹商店行政处罚。截至2026年2月14日,汤原县香兰镇**烟花爆竹商店已将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至此本案办理完结。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超量存放会大幅提升燃烧、爆炸概率,严重突破安全储存阈值。一旦遭遇明火、静电、高温、摩擦或撞击,极易瞬间引发连锁爆燃,形成不可控的火灾爆炸事故,其冲击波、高温火焰与爆炸碎片破坏力远超正常储存量,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给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难以估量的重大风险。烟花爆竹超量储存绝非“小事”,而是触碰安全红线、违反法律法规、极易酿成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对经营者而言,必须敬畏法律、敬畏生命、严守限量、规范存放,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对监管部门而言,需坚持严查重处、源头管控、闭环治理,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最严标准、最实举措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三抚远市**烟花爆竹销售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

许可载明范围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日,抚远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抚远市**烟花爆竹销售处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储的烟花爆竹共计168箱,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核定储量为150箱,实际存储数量超出零售许可载明范围18箱。针对发现问题,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证据,经法制审核,该烟花爆竹商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由及结果】

抚远市**烟花爆竹销售处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中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一阶次: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该零售店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综上所述,决定给予抚远市**烟花爆竹销售处行政处罚截至2026314日,抚远市**烟花爆竹销售处已将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至此本案办理完结。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要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应急管理部门会综合考量零售店(点)自身及其周边的安全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其烟花爆竹储存量。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存储烟花爆竹,将增大安全风险,对零售(点)本身和周边产生较大安全风险。通过对烟花爆竹领域常态化监管与精准排查,重点整治持证违规、隐性违法等突出问题,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强化执法震慑,同时加强普法宣传与警示教育,持续压紧压实经营主体安全责任,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以强有力的监管执法筑牢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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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刘保国

审核:徐广伟

编辑:张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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