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从第三季度各县(市)区推送的执法案例中选取3起优秀执法案例予以对外公布,进一步突出重点企业和重大风险隐患,精准监管、严格执法、有效督导,警示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佳木斯市**食品加工厂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5日,佳木斯市向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佳木斯市**食品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对该公司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证据,经法制审核,认定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理由及结果】
佳木斯市**食品加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决定给予佳木斯市**食品加工厂罚款人民柒仟元的行政处罚。现佳木斯市**食品加工厂已将罚款交纳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至此本案办理完结。
【案件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佳木斯市**食品加工厂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佳木斯市向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经过立案调查,搜集其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认定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安全无小事,持证非苛责。每一次规范操作都是对生命的承诺,每一张证书都是对社会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等相关法规,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杜绝无证上岗,确保所有操作人员都具备合法资质,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
案例二**肥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5日,佳木斯前进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在车间对传送机进行接电作业,经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证据,经法制审核,认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法事实成立。
【查处理由及结果】
**肥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决定给予**肥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现**肥业有限公司已将罚款交纳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至此本案办理完结。
【案件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肥业有限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佳木斯前进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经过立案调查,搜集其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认定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且**肥业有限公司由于生产周期短,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所有证据均经行政相对人确认,认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行政处罚。通过本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流程,坚决杜绝无证上岗现象,定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筑牢生产安全事故的防线。
案例三桦南县**木材加工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1日,桦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桦南县**木材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木材加工车间孟**未按照相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违规进行金属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对该公司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证据,经法制审核,认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法事实成立。
【查处理由及结果】
桦南县**木材加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桦南县**木材加工厂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现桦南县**木材加工厂已将罚款交纳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至此本案办理完结。
【案件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桦南县**木材加工厂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桦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经过立案调查,搜集其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认定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所有证据均经行政相对人确认,认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将持续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企业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通过实施“一案双罚”制度,强化对企业的监管效能,推动企业负责人切实提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助力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提升。
监审:刘保国
审核:徐广伟
编辑:张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