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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优秀 执法案例公示

日期:2025-06-27 10:56 来源: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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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3510”总体工作部署,持续开展全市安全隐患随手拍有奖举报活动,积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从第二季度举报奖励案件中选取3起优秀执法案例予以对外公布,旨在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严厉打击“三违”行为,通过案例警示涉案企业及行业主体,倒逼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  桦川县**加油站作业区人员上岗时未按照规定穿防静电工作鞋和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

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7日,桦川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推送的举报桦川县**加油站加油作业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加油站加油员(程**)上岗时未按照规定穿防静电工作鞋;(于*)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通过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根据相关证据,经法制审核,认定桦川县**加油站作业区人员上岗时未按照规定穿防静电工作鞋和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违法事实成立。

【查处理由及结果】

桦川县**加油站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和第4.5“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报警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应符合GB/T50493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及《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决定给予桦川县**加油站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给与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苏**)人民币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2025年6月6日,桦川县**加油站已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至此本案办理完毕。针对以上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推送的举报线索拟给予举报人肆仟零伍拾元整的举报奖励。

【案件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桦川县**加油站是否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和4.5规定的问题,暴露出加油站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工作鞋和在危险区域使用手机支付,均极大增加隐患风险,该案处理过程中,所有证据均经行政相对人确认,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该站应该强化安全制度执行,遵守加油站安全规范,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作业安全。同时,执法人员要继续加强对企业相关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从严处罚,通过一案双罚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促使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安全生产,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案例二  富锦市**加油站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05月27日,富锦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富锦市**加油站2025年5月23日11时59分至12时02分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核实,并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该加油站三名加油员(詹**、宋**、崔**)在2025年5月23日11时59分至12时02分上岗时未穿防静电工作鞋。通过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根据相关证据,经法制审核,认定富锦市***加油站加油员上岗时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理由及结果】

富锦市**加油站其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 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规定,决定给予富锦市**加油站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玖仟元(1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主要负责人蔡**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安全管理人员石**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仟元(4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现富锦市**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蔡**、安全生产管理员石**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至此本案办理完结。

【案件评析】

加油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在加油作业区上岗作业一旦出现静电、明火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现象,极易对周边人员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在该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有证据均经行政相对人确认,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下一步执法人员将进一步加大对“三违”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

案例三 同江市**加油站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

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1日,同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对同江市**加油站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该加油站2025年5月23日作业区1名加油员上岗时未穿防静电工作鞋;2025年5月23日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放置可燃性物品(纸抽)。针对核实问题,执法人员当即采取调取监控录像、询问笔录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同时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证据,认定该加油站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理由及结果】

同江市**加油站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和第6.1.1“加油机附近应按 GB 50156的要求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毯。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决定给予同江市**加油站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分别给予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金额叁仟元。决定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叁仟元整。现同江市**加油站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至此本案办理完结。

【案件评析】

本案是针对同江市**加油站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问题,在该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有证据均经行政相对人确认,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加油站作为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作业至关重要。然而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违规行为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不仅会给加油站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还会对站内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因此,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从源头上杜绝违规作业行为的发生,确保安全运营,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监审:刘保国

审核:徐广伟

编辑:张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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