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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 优秀执法案例公示

日期:2025-04-07 09:10 来源: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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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从第一季度安全生产执法案例选取3起优秀执法案例予以对外公布,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三违”问题,警示涉案企业及当事人,警醒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 佳木斯***加油站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0日,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对佳木斯***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1名加油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未使用自封式加油枪加油。针对发现问题,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证据,经法制审核,认定该加油站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理由及结果】

佳木斯***加油站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和第6.2.3“加油枪应为自封式加油枪,汽油加油流量不应大于50L/min。”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决定给予佳木斯***加油站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给予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现佳木斯***加油站已将罚款交纳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至此本案办理完结。

【案件评析】

本案是针对佳木斯***加油站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的问题,在该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有证据均经行政相对人确认,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加油站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现场作业,切实消除“三违”行为,提升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案例二 ***农机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刘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9日,佳木斯郊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农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刘**在车间焊接工件,经检查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对该公司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证据,经法制审核,认定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法事实成立。

【查处理由及结果】

***农机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决定给予***农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现***农机有限公司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至此本案办理完结。

【案件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农机有限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佳木斯郊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经过立案调查,搜集其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认定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所有证据均经行政相对人确认,认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行政处罚。通过本案,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进一步规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杜绝无证上岗作业,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三 汤原县**加油站作业区人员上岗时未按照规定穿防静电工作鞋和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4日,汤原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汤原县**加油站加油作业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加油站加油员(徐**)上岗时未按照规定穿防静电工作鞋;(徐**)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通过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根据相关证据,经法制审核,认定汤原县**加油站作业区人员上岗时未按照规定穿防静电工作鞋和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违法事实成立。

【查处理由及结果】

汤原县**加油站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和第4.5“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当现场报警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应符合GB/T50493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及《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决定给予汤原县**加油站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给予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刘**)、加油人员(徐**)人民币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2025年3月17日,汤原县**加油站已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罚款已交至指定银行,至此本案办理完毕。

【案件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汤原县**加油站是否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和4.5规定的问题。在本案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刘**)未履行法定职责,企业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任其违章作业;加油作业人员(徐**),在明知违反操作规范的情况下进行违章作业。该案处理过程中,所有证据均经行政相对人确认,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

汤原县应急管理局将继续加强对企业相关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从严处罚,通过一案双罚旨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促使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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