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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
优秀执法案例公示

日期:2025-12-02 16:43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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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隐患,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从全市推送的执法案例中选取3起优秀执法案例作为第四季度优秀执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同江市勤得利农场**烟花爆竹经销处在许可证载明

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51030日,同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对同江市勤得利农场**烟花爆竹经销处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经销处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针对核实问题,执法人员当即组织调查取证于当日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同时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证据,认定该经销处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由及结果】

同江市勤得利农场**烟花爆竹经销处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中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一阶次“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金额叁仟元。决定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叁仟元整。该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同江市勤得利农场**烟花爆竹经销处态度诚恳,对其产生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改正,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同江市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的行政处罚。2025117同江市勤得利农场**烟花爆竹经销处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至此本案办理完结。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它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相关经营主体要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当事人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经营地点并非现场核查地点,未按规定超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储存、经营,具有极大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同江市应急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与动态核查,重点排查有证不合规等隐性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常态化监管压实经营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形成监管震慑,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二桦川县**酒坊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4日,桦川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桦川县**酒坊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1台)。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对该公司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行为不符合《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第9.3.4的要求:白酒/酒精相关区域‌,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酒精度≥38度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应设置乙醇蒸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二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相关证据,经法制审核,认定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违法事实成立。

查处理由及结果】

桦川县**酒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规定,决定给予桦川县**酒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现桦川县**酒坊已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至此本案办理完结。

【案件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桦川县**酒坊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桦川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经过立案调查,搜集其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认定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酒厂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欠缺,安全管理能力不足,尤其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通过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三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0825日,佳木斯市东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铆焊车间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对该公司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证据,经法制审核,认定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由及结果】

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决定给予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至此本案办理完结。

【案件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问题。该案处理过程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佳木斯市东风区应急管理局将进一步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全面排查辖区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的薄弱环节与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招录、培训、使用全流程管理,强化企业员工的安全红线意识与责任担当,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严格、扎实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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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刘保国

审核:徐广伟

编辑:张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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