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9号令)等规定,现将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佳木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佳木斯市卫生监督局)行使。现将行政执法委托公示如下:
一、委托单位: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佳木斯市长安西路812号市政府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鸿涛
二、受委托单位:佳木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佳木斯市卫生监督局)
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西南岗街道中心路南706号
法定代表人:赵继民
三、委托权限:
(一)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等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各县(市)区、建三江管委会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进行督导检查;
(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临时交办的其它监督执法工作。
四、委托执法范围:负责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可实施的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
五、委托期限:2025年5月16日至2027年5月15日止。
六、委托执法要求:
(一)受委托单位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及期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二)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
(三)受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如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委托方有权立即解除委托关系,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
佳木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2月2日
监审:刘泰佐
审核:姜常权
编辑:张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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