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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发改价格〔2026〕1号
  • 2026-02-02
  • 2026-02-02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安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02 15:41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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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方市政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东方智泊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永安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同意,在原博物馆门前建设了机动车停车场,规划30个停车位,开展有偿停车服务管理。按照《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佳木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佳价联规发〔2018〕10号)的规定,现将停车场收费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辆不分车型,实行计时收费。

(一)停车2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收费3元/台;超过2小时,每增加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按每小时3元/台收取;

(二)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辆,累计停放超过10小时,在24小时(含)内收费30元/台;

(三)车辆停放超24小时后,重新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并累计收费。

二、优惠政策

(一)机动车在停车场停放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对新能源车辆停车服务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三)持有残疾人驾驶证的残疾人驾驶车辆停放时间三小时以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进行作业的环境卫生专用车、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和其他正在执行公务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出现违反停车场收费相关文件规定情形,该文件自动作废。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政策发生调整,收费单位重新申请批复。

你公司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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