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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文件
  • 佳木斯市中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 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佳)住建催字〔2025〕第1号
  • 2025-07-18
  • 2025-07-18

佳木斯市中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发布日期:2025-07-18 09:47 来源: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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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中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佳)住建罚字(2024)第1号),要求你单位依法履行罚款叁佰零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人民币3,026,7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至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期限内完成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合计为叁佰零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人民币3,026,7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出本催告书,要求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依法缴纳罚款以及加处罚款合计共陆零伍万叁仟伍佰元(人民币6,053,500.00元)。涉及金钱给付的,请到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审计科开具相关单据后,自行向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缴纳罚款。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不在经营场所且两次邮寄送达均被拒收。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罚款缴纳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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