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批复
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呈请批准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请示》(佳应急呈〔2025〕24号,以下简称《计划》)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计划》,请按《计划》组织实施,做好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附件: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全面加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佳木斯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编制本计划。
一、主要任务
进一步落实规范安全生产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高效推进应急管理法治化建设进程。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强化科技信息化技术支撑作用,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赋能,靶向定位、精准施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树立风清气正应急管理执法队伍形象。
二、工作目标
年度内实现对纳入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率100%,对责令限期整改的问题隐患整改复查率100%,执法全过程记录100%,“互联网+执法”系统录入率100%,“亮码入企”率100%。
三、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和工作日测算
详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日测算表》(附件1)。
四、监督检查执法事项和内容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露天采石场;
3.尾矿库;
4.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
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6.烟花爆竹批发(储存)单位;
7.金属非金属冶炼单位;
8.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
9.上年度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为三年;
10.上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或一次被行政处罚二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为一年;
11.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至联合惩戒期届满之日;
12.逾期未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合格后一年;
13.被停产整顿或者正在被关闭退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至停产整顿期结束或者完全关闭退出之日;
1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至试生产或复工复产结束之日。
(二)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1.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监督检查执法事项。
1.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情况;
2.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
3.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
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以及持证上岗情况;
5.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6.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情况;
8.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以及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管理情况;
9.新、改、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情况;
10.粉尘涉爆、有限空间、动火作业、涉氨制冷、临时用电等高危作业环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1.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
12.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出具报告情况;
1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考试点依法开展培训考试情况;
14.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点检查事项。
五、监督检查对象
2026年将对87家监督检查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按照隐患排查季节性规律特点安排具体检查时间,原则一户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一次。详见《2026年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督检查企业名单》(附件3)和《2026年佳木斯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监督检查企业名单》(附件4)。
六、保障措施
(一)高效推动计划编制实施。严格落实报批报备制度,在“互联网+执法”系统内及时完成相关操作。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前,制发检查通知单、制定检查方案、履行审批程序,杜绝随意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动态跟踪全市监督检查计划推进态势,综合运用调度会商、约谈提醒、通报问责、派驻专项执法小分队等方式加强工作督导,持续提升工作质效,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二)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要求,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在减少检查频次的前提下实施精准执法,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深入推进“综合查一次”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检查协同,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推动全面应用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亮码入企”制度,规范使用执法用语,及时同步行政执法文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坚决杜绝行政执法“体外循环”。
(三)正确处理执法与营商关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管辖权权限和程序规定,依法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在保持行政执法高压态势的同时,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法律救济渠道。要正确运用包容审慎执法措施,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有效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影响,做到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保障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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