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现将修订后的《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佳木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力建设“六区”,集中打造“八中心”,全面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而团结奋斗。
三、市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协助副市长和秘书长开展工作。
市长离开本市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市长,一位离市出访、出差或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六、市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佳木斯实践。
七、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让佳木斯市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创造性执行的能力,不断探索新思路、新办法、新机制,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监督制度
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工作例会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其他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固定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
(三)讨论需提请市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
(六)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重大规划、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重要政策措施、重要民生事项、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大额资金安排事项;
(九)其他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二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由分管副市长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后,由分管副市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市长批准上会;需经合法性审查的议题应当在上会前进行审查,审查不通过不予上会。会议文件经分管副市长专题研究协调和审核,原则上须于会前至少2日报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对需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在会议文件中要注明分歧意见,并提出几种解决方案或者倾向性意见供决策参考,报经市长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议题提交讨论前需经合法性审查的,议题汇报部门应当预留合理、充足的审查期限。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长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市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报市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报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审定。
二十三、市政府一般每月召开1次工作例会,副市长汇报分管领域近期重点工作进展和安排。市政府例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固定列席,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按要求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市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全市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县(市)区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责、严格把关,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一般性活动,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发会议通知。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并统筹办理。凡承办国家级和省级会议、活动、赛事等,在收到通知或商请函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各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直属部门承办的,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应以党委(党组)名义向市委报告。
二十六、市政府建立和完善“第一议题”制度和会前学法等学习制度。定期开展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公文处理
二十七、各县(市)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注重质量和实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确保文件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符合工作实际,依法合规、主题鲜明、务实管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既要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也要认真负责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退回报文单位。
拟提请市委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应预案。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九、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副市长应牵头加强协调。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市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一、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其他文件等重要公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签;其他日常操作性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审签。市政府和同级厅(局)、政府、军区联合发文的,由与联合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市长。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属于传达市政府决策事项或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签批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必要时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常规性文件,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
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按照市委办公室相关发文程序办理。
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发文和需经市政府批准的部门联合发文,同一分管领域的由分管副市长签批;不同分管领域的,经相关副市长同意后,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批。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按照有关程序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涉及重大法律问题,应征求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意见。未经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县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县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市政府规章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省政府及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及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市政府部门和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实行计划管理,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杜绝“长空假”、发扬“短实新”文风,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要求制发配套文件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确需制发配套文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不得简单照抄照搬。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地方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工作落实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我省、我市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不懈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市政府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决策服务、协调推进等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抓好工作落实。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跟踪问效,从抓不落实入手提升工作效能,末端发力、终端见效。推进落实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要求,对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实行全过程跟踪调度,打通堵点难点,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反馈进展和落实情况,视情组织开展后评估,确保重大决策顺利实施、高效落地。
三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落实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和计划外一事一报制度,从严控制市级层面督查检查考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从源头避免重复督查、多头督查,推进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创新督查方式,采取电子督查与实地督查相结合进行督导,重点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对基层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强化政务督查结果分析运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三十七、聚焦省市重点工作、民生实事、领导批示、会议确定重大事项列入督查范围。开展督查工作前应当制定方案,按程序报批。重点围绕时限、质量和效果进行督查,善于发现问题、着力推动解决,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查结果。
三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树立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认真做好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八章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坚定不移把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推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多听企业和基层一线声音,多拿第一手资料,多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为全市人民办好事、办实事。
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年要主持1-2个重点调研课题,拿出不少于40天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研,针对相关领域或工作中最突出的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要带头落实工作联系点制度,深入联系点开展蹲点式调研,努力把联系点打造成为“解剖麻雀”、破解难题、探索试验的窗口。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市政府各部门收到省政府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接到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对突发性事件要做到即发即报,及时妥善处置。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四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开本市,按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副市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班子成员、所属处级干部离开本市,须按规定时间提前逐级请假,经同意后向市委、市政府报批报备,返回后于第一时间按程序办理销假。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三、市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树立“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图虚名、不务虚功,以过硬业绩体现新气象、展现新作为。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四、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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