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精神,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23〕1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
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为在我市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职责分工
市政府将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寺庙、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登记资料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统战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戒毒所、律师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行政登记资料的事项,由市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企业的事项,由市工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保险企业的事项,由佳木斯银保监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商贸流通企业的事项,由市商务经合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建筑业企业的事项,由市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协调。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各级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工信、商务经合、住建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同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登记宣传、普查单位查找和入户登记、普查结果评估、普查资料的分析和开发等相关工作。要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同级普查机构入户清查、单位核实和认定等工作,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三)各级政府扎实推进。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机构组建,做好普查设备购置立项、经费预算编制等工作,确保设备、资金及时到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普查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流程组织开展普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扎实有序推进各项普查任务。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优势,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工作,倡导全社会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坚持依法普查,创新手段方式,加强评估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圆满完成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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