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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支持对外贸易发展 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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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政办规〔2023〕3号
  • 2023-02-23
  • 2023-03-10
  • 2023年12月31日废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支持对外贸易发展 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0 15:16 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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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佳木斯市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壮大全市贸易企业规模,推动全市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全省开放合作引领区,依据《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商贸发〔2022〕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6号),结合我市外贸发展需要,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重点外贸企业提档升级。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稳步扩大贸易规模。对年新增进出口贸易额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企业,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对年新增进出口贸易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现有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150万元。〔市商务经合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进口产品落地加工贷款贴息。支持外贸企业进口大豆、煤炭、铁矿砂、铜矿砂、木材、化肥等资源、能源类产品落地加工,对年进口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商品落地率超50%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进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市商务经合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地产品出口贷款贴息。鼓励地产品出口,对年度地产品出口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出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市商务经合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外贸产业平台建设。鼓励申创各类国家级外贸促进平台和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高水平出口消费品加工区、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外贸促进平台。对新获批国家级外贸促进平台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省级贸易促进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市商务经合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企业以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年进口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跨境电商独立站,给予当年投入软硬件建设、宣传推广等费用30%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海外仓的,给予省级海外仓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给予服务企业10家(含)以上且进出口额2亿元(含)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年度30万元奖励;给予服务企业15家(含)以上且进出口额3亿元(含)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年度50万元奖励。〔市商务经合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线下境外展会所产生的宣传费、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国际间交通费、住宿费给予70%补贴。企业年度最高补贴30万元。〔市商务经合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加工贸易产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培养龙头骨干企业,对加工贸易企业设备改造升级、人员培训、厂房租赁等综合成本,给予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5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市商务经合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继续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对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投保平台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全额保费补贴。对企业自主缴费投保非平台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50%保费补贴,对于涉及RCEP成员国的保费补贴给予10%上调,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继续保持90%的定额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150万元。对上年度出口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50%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市商务经合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局、佳木斯银保监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出口品牌企业建设。支持外经贸企业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自主品牌建设,对出口品牌企业给予政策优先支持和倾斜。对企业用于境外品牌创建、境外商标注册和产品认证等方面费用,特别是绿色等级认证、可持续产品认证等国际绿色环保认证,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7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认定标准由市商务经合部门会同各县(市)区政府确定。〔市商务经合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培育贸易双循环企业。支持贸易双循环企业加强关键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解决企业在发展内外贸同线同标同质产品、拓展贸易渠道、完善供应链网络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对入选国家级双循环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市商务经合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及我市实际,按照规定调整。

(本措施为鼓励性引领型政策,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补充调整细化,制定出台本地政策。本措施所有数据认定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市商务经合部门要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按照外贸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兑现奖励和落实补贴政策,在措施执行期间,与省、市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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