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佳木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佳木斯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佳木斯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23日
佳木斯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佳木斯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与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黑科发〔2016〕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创新能力较强科技型企业等单位组建,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促进项目、基地、人才结合的重要载体。其主要任务是: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市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基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市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紧紧围绕十大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与企业对接技术需求,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成为我市科技成果的转化基地。
(五)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市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强化创新、科学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定期考评、动态调整、重点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佳木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四)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的备案、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优先保障市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解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评估和检查。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
第三章 建 设
第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采取备案制,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八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一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二)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三)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第九条 市科技局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和备案通知,明确申报相关事项。新申请备案市重点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填写《佳木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备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依托单位对实验室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填写《依托单位承诺书》,向所属县(市)区、高新区、农高区科技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条 各县(市)区、高新区、农高区科技部门对依托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进行审核,按照审核结果确定拟备案的市重点实验室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多家法人单位联合申请的,须确定1个依托单位,其他单位为共建单位。
第十二条 同一单位相同二级学科或领域已建有市重点实验室的,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实验室依托的学科领域及研究方向,应是依托单位重点发展的方向之一。按照研究方向相对唯一性原则,申请备案的实验室不能与现有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重复。
第十四条 现有市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中的科研技术人员,不得作为新申报实验室的固定人员中的科研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统一按照“佳木斯市XXX(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命名。实验室名称要科学、严谨、客观、合理,主要研究方向在突出我市优势和特色的前提下高度集中凝练,避免过于宽泛。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择优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及相关学科的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市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市科技局批复。
第三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技术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市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对通过评估的优先支持并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对未通过评估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配合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四条 建立市重点实验室诚信制度与失信处理机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建设;已经备案的,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佳木斯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佳科规〔2025〕1号)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佳木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以下简称“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黑科规〔202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科研能力的企业等单位建立的研发平台,以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为目标,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建设,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任务为:
(一)企业类
1.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对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综合运用国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公益类
1.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4.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五条 佳木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宏观指导、备案、评价等工作;各县(市)区、高新区、农高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备案信息审核、推荐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需要,定期发布指南,申请备案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应为依法设立、实际运营,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固定科研场所和持续运营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科研责任、安全责任和诚信管理责任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
2.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3.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多个单位联合建设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单位在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设有中心主任,且中心主任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工程化实践经验。具有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30%,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20%。
5.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
(二)分类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能够提供建设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
2.企业有持续的研发投入,近三年(上一年度开始计算)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占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领域企业不低于2%),且累计不少于180万元;新成立的企业(成立不满三年)上一年度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领域企业不低于2%),且不少于60万元。近三年(上一年度开始计算)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在600万元及以上的,不受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的限制。备案后,每年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3%(农业领域企业不低于2%)且不少于60万元或每年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3.企业拥有1项(含)以上与中心研发方向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等),或拥有4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优先支持依托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
——公益类:
1.能够落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承担所申请行业(领域)的在研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120万元。
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所申请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2项技术成果。
3.应拥有2项及以上中心研发方向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等),或拥有9项及以上II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第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备案。企业类中心可以针对行业细分领域进行申请,公益类中心在每个行业不超过两家。
第八条 备案程序
(一)申请备案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中心主任填写《佳木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申报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依托单位对中心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后,填写《依托单位承诺书》,向所属县(市)区、高新区、农高区科技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各县(市)区、高新区、农高区科技部门对本地区的备案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推荐至市科技局。多家单位合作共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牵头单位进行申请。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进行审核,按照审核结果确定拟备案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备案。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注册独立法人实体,探索实行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暂不具备注册法人实体条件的,纳入信息库后应探索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条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设立、建设、发展负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设立由本领域专家、依托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技术创新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变更、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更改申请,经市科技局核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鼓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四章 年度报告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已备案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依据年度报告,按照佳木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已备案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无故不参加年度报告或提供信息不完整无法开展评价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
(一)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资格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
(三)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
(四)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六)主动申请撤销备案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企业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佳木斯市+企业简称+细分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益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佳木斯市+细分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佳木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佳科规〔2025〕1号)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佳木斯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市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黑龙江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黑科规〔2024〕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野外站是我市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市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佳木斯市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布局,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市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职责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交通、能源及装备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市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运行机制。
第四条 依托单位是市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市野外站发展,提供人、财、物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配置并健全市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3.建立有利于市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4.配合做好市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
5.聘任市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章 建 设
第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的择优建设市野外站。
第六条 申请建设市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我市发展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我市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2.依托单位是依法设立、实际运营,能够独立承担科研管理、安全管理和科研诚信责任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保证每年为市野外站建设发展和运行提供稳定经费,支持市野外站的数据观测、日常运行和设备购置等;
3.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科研集中用房面积原则上应在12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在180万元以上;
4.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具有土地使用证明;
5.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并具有1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在市内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省或市级科研任务;
6.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固定人员总数在6人以上;
7.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市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第七条 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市野外站申报通知,由依托单位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1.申请备案市野外站须填写《佳木斯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
2.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核、必要时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野外站进行实地考察,按照审核结果确定拟备案的市野外站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备案。
第三章 运 行
第八条 市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市野外站站长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九条 市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每届任期为5年,具体负责市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并指导市野外站的研究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二条 市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市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市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市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市野外站名称。利用市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十五条 市野外站应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野外站的单台(套)原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纳入佳木斯市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十六条 市野外站应服务和支持地方发展,鼓励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科研、教学、人才培养及实习基地。主动向公众开放,开展科学普及,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十七条 市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十八条 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市野外站,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市野外站实行年度工作报告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
第二十条 年度工作报告重点为市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评估重点为市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工作报告和定期评估中,市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评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市野外站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估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请建设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对评估不合格的市野外站予以通报,并限期1年整改。对无故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不参加评估、或经整改评估仍不合格的市野外站,不再纳入市野外站序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野外站名称由市科技局统一命名,一般为“佳木斯市+地名+领域(学科)+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佳木斯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佳科规〔2025〕1号)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黑龙江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黑科规〔20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佳木斯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产业技术需求,强化产业技术供给,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检测检验、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依法设立、具备独立运营能力,其中事业类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数不超过30%,财政拨款占总收入不超过30%。
2.应建立适应市场化运营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用人机制等。
3.应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上年度技术合同登记总额占总收入的30%以上。技术合同登记总额中来自于出资方的比例不得高于5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4.应具备稳定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和技术转移人员。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60万元且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5%,或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达到3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和技术转移人员不少于10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高级职称的研发人员和技术转移人员应占研发人员和技术转移人员总数的20%以上。
5.具备必须的研发基础条件。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固定场地和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20万元。
6.近3年未出现违背科研伦理、失信行为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申报程序如下:
1.佳木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相关事项。
2.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属县(市)区、高新区、农高区科技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3.各县(市)区、高新区、农高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按程序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名单。
4.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可开展实地核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进行评审,按照审核结果确定拟通过审核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备案,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各县(市)区、高新区、农高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第七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发生机构名称、投资主体、法人性质、业务范围等变更以及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与变更事项佐证材料,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后,予以变更。
第八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严格按照科技统计管理工作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数据。
第九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1.对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年度报告或年报信息不完整的;
2.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3.存在申报材料和年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科技统计的;
5.不配合提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成效、经济增长贡献情况等相关材料的;
6.未按照规定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资格核实未通过的;
7.违背科研伦理、存在失信行为的;
8.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9.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与《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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