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佳木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佳木斯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
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佳工信联规〔2026〕1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农高区管委会工信部门、财政部门:
为规范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现将《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佳木斯市财政局
2026年1月26日
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
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有效推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工作,规范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按照《黑龙江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电子联规〔2025〕17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支持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按照《黑龙江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政策实施细则》要求,遵循专款专用、重点突出、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由试点城市统筹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工信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专家评审,以及项目推进等工作;负责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分年度制定绩效目标指标,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项目资金支持额度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程序确定后联合报呈市政府审定。加强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农高区管委会工信部门的目标考核,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市工信局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按照程序及时拨付资金;会同市工信局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三)高新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初审、推荐等工作;负责推进项目实施建设;配合做好项目验收评价、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北斗芯片、模组、器件、终端以及数据集成、系统集成和运营维护等全产业链发展。具体支持方向和方式如下:
(一)支持北斗设备制造及应用终端独立定位改造。重点支持北斗高精度芯片等核心零部件制造、北斗导航仪等终端设备生产及农机应用领域企业,助力其研发制造更多适配农业生产的高精度北斗智能设备,推动农业生产智能化转型。鼓励企业实施北斗独立定位改造,实现精准定位、高效运行等功能升级。对符合条件的设备研发制造及终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50万元。
(二)支持北斗及卫星产业数据开发应用。支持我市卫星领域企业建设卫星应用数据中心、打造卫星数据应用平台,开发数字化产品,开展数据应用服务。推动北斗与5G、遥感、云计算深度融合,实现海量卫星数据快速处理与深度挖掘。支持构建算法开发、模型训练、测试验证及应用创新全链条服务,提升算力、算法及北斗特色数据资源储备,推动AI技术与北斗数据深度耦合,释放数据价值。对符合要求的数据开发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
(三)深化“北斗+”创新应用。聚焦大众消费、工业制造和融合创新领域,在精准农业、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边境边防、交通物流、生态环境、国土监测、共享出行、低空经济等细分方向,支持打造一批“北斗+”创新应用场景,形成特色化北斗独立定位应用推广和示范。对符合条件的“北斗+”创新应用场景建设及示范推广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佳木斯市域内实施北斗规模应用相关项目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和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项目备案(核准)等要件齐备。已开工建设,并需提供相应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四)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积极配合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追回已拨付资金:
(一)兑现执行期结束,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二)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兑现
第七条 履行企业申报、属地推荐、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请示报批等工作程序,每年集中组织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政策申报通知,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属地推荐。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指导相关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确保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形式要求,形成正式推荐文件并附申报项目材料,呈报市工信局。
(三)项目审核。市工信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聘请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进行信用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企业项目名单和资金额度意见。
(四)公开公示。拟支持企业项目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市工信局及时核实处理。
(五)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拟支持企业名单提报市工信局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呈市政府审定。
(六)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八条 参照《黑龙江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政策实施细则》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我市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工信局负责对照年度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与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当年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九条 市工信局联合市财政局做好市级专项资金拨付和绩效监控,发现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专项资金切实应用于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专款专用、流程合规、使用有效。
第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以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总体绩效目标和各项重点任务目标为导向,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明确、具体、可实现的项目绩效目标。市工信局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确保项目申报单位按期完成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对参与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过程跟踪、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质量负责。经审计或检查发现有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市工信局和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通报、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本办法兑现执行期与《黑龙江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政策实施细则》一致。执行期满后,涉及执行期内申报的项目延续至省工信厅对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目标验收评价完成为止。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出台专项政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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