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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26

佳木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四项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26 13:38 来源:佳木斯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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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佳木斯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佳木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佳木斯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5526


佳木斯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佳木斯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推动功能发挥和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政策实施效能,加快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根据《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黑科规〔202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功能分类

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新型研发机构分为成果转化型和产业创新型,新型研发机构需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聚焦助力佳木斯市重点产业发展开展相关工作。

(一)成果转化型: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主要开展科技成果熟化和产业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孵化、推动技术产业化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二)产业创新型:以支撑产业发展为目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产业技术需求,主要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

二、备案条件

(一)必备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市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义进行申报,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应设在佳木斯市。事业类市新型研发机构,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数不超过30%,财政拨款占总收入不超过30%。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检测检验、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2.具备完备的内控机制。建立适应市场化运营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用人机制等。

3.3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二)符合必备条件的基础上且符合以下条件可备案为成果转化型新型研发机构

1.具有一定的成果转化能力。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80万元。上年度成果转化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成果转化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收入、技术作价入股分红收入和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形成的收入。

2.具备稳定的成果转化团队。从事成果转化服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

3.具备必要的成果转化条件。拥有承担成果转化试验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用于转化服务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20万元。

(三)符合必备条件的基础上且符合以下条件可备案为产业创新型新型研发机构

1.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80万元。上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30%以上或成果转化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技术性收入中来自于出资方的比例不得高于50%。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

2.具备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60万元且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2%,或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达到3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20%以上。

3.具备必须的研发基础条件。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固定场地和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2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佳木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市新型研发机构年度备案通知,明确申报相关事项。

(二)申报单位按照年度备案通知要求向所属县(市)区、高新区、建三江科技部门提交申请,经县(市)区、高新区、建三江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进行审核,按照审核结果确定拟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备案。

四、日常管理

(一)实行动态管理。备案的市新型研发机构发生机构名称、投资主体、法人性质、业务范围等变更以及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与变更事项佐证材料,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后,予以变更。

(二)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备案的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科技局递交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参加科技统计工作。市新型研发机构应严格按照科技统计管理工作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数据。

(四)建立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1.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2.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3.存在申报材料和绩效评价材料弄虚作假等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4.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未参加科技统计的;

5.不配合提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成效、经济增长贡献情况等相关材料的;

6.未按照规定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资格核实未通过的;

7.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五、附则

管理办法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佳木斯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佳科规〔2024〕1号)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佳木斯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与规范化管理,根据《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黑科发〔2016〕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创新能力较强科技型企业等单位组建,开展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促进项目、基地、人才结合的重要载体。其主要任务是: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市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基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市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紧紧围绕十大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与企业对接技术需求,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成为我市科技成果的转化基地。

(五)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市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强化创新、科学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定期考评、动态调整、重点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第五条佳木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四)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的备案、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优先保障市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解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评估和检查。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

第三章

第七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采取备案制,市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八条申请新建的市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应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三级医院等科研机构,实验室已运行并对外开放1年以上。实验室原则上应依托1个及以上二级学科建设,包括各高等学校自主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

2.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研究方向清晰,符合国家、省和市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建设规划明确,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内处于全省前列;有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凝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3.具有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主持过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了重要成果,具有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拥有一支稳定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固定科研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博士学位或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的,原则上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

4.研究团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从事所在研究方向3年以上,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较突出。

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近3年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或市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发表SCI、EI收录论文数量6篇以上

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三级医院等科研机构的,近3年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或市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获得专利授权等知识产权3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项以上。

5.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实验场所和良好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原则上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260万元人民币,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运行机制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6.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保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为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须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企业,原则上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大中型企业(集团)。实验室已运行并对外开放1年以上。

2.研究方向清晰,符合国家、省和市发展战略和方向,且主营业务与实验室申请方向属于同一领域。技术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省内前列,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能力。

3.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及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研究团队中固定科研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博士学位或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达到20%以上。

4.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近三年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或市级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等高水平科技成果,累计获得与申报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对一致的专利授权等知识产权6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项以上,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5.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条件,原则上实验室集中用房、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用于研究与开发的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260万元。

6.拥有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具有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知名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多种科技交流与合作的经验和条件。

7.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为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九条 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市重点实验室年度备案通知,明确申报相关事项。新申请备案市重点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填写《佳木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备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依托单位对实验室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填写《依托单位承诺书》,向所属县(市)区、高新区建三江科技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条各县(市)区、高新区、建三江科技部门对依托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进行审核,按照审核结果确定拟备案的市重点实验室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多家法人单位联合申请的,须确定1个依托单位,其他单位为共建单位。

第十二条同一单位相同二级学科或领域已建有市重点实验室的,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实验室依托的学科领域及研究方向,应是依托单位重点发展的方向之一。按照研究方向相对唯一性原则,申请备案的实验室不能与现有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重复。

第十四条现有市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中的科研技术人员,不得作为新申报实验室的固定人员中的科研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统一按照“佳木斯市XXX(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命名。实验室名称要科学、严谨、客观、合理,主要研究方向在突出我市优势和特色的前提下高度集中凝练,避免过于宽泛。

第十六条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前依托单位须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申报材料等进行论证,并附专家论证签字意见表和专家名单(姓名、单位、职称、专业、联系电话等)。

第四章

第十七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择优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十九条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及相关学科的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全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三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技术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要求负责填写《佳木斯市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十三条依托单位应当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市科技局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实验室评估结果,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支持并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六条建立重点实验室诚信制度与失信处理机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建设;已经备案的,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佳木斯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佳科规〔2024〕1号)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佳木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以下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黑科规〔2021〕13号),结合我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科研能力的企业等单位建立的研发平台,以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为目标,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主要依托我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建设,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任务为:

(一)企业类

1.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对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综合运用国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公益类

1.根据我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4.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五条佳木斯市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负责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宏观指导、备案、评价等工作;各县()区、高新区、建三江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备案信息审核、推荐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佳木斯市内注册登记,具备研发能力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2.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3.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多个单位联合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单位在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设有中心主任,且中心主任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工程化实践经验。具有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30%,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20%。

5.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

(二)分类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能够提供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

2.企业有持续的研发投入,近三年(上一年度开始计算)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占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领域企业不低于2%),且累计不少于180万元;新成立的企业(成立不满三年)上一年度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领域企业不低于2%),且不少于60万元。近三年(上一年度开始计算)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在600万元及以上的,不受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的限制。备案后,每年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3%(农业领域企业不低于2%)且不少于60万元或每年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3.企业拥有1项(含)以上与中心研发方向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等),或拥有4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优先支持依托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

——公益类:

1.能够落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承担所申请行业(领域)的在研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120万元。

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所申请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2项技术成果

3.应拥有2项及以上中心研发方向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等),或拥有9项及以上II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第七条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备案。企业类中心可以针对行业细分领域进行申请,公益类中心在每个行业不超过两家。

第八条备案程序:

(一)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备案通知,明确申报相关事项。新申请备案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中心主任填写《佳木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申报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依托单位对中心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后,填写《依托单位承诺书》,向所属县(市)区、高新区、建三江科技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县(市)区、高新区、建三江科技部门对本地区的备案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推荐至科技。多家单位合作共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牵头单位进行申请。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进行审核,按照审核结果确定拟备案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备案。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注册独立法人实体,探索实行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暂不具备注册法人实体条件的,纳入信息库后应探索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设立、建设、发展负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设立由本领域专家、依托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技术创新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变更、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科技提出更改申请,经核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鼓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四章 年度报告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已备案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依据年度报告,按照佳木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已备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在政府网站及公众号予以公布。对无故不参加年度报告或提供信息不完整无法开展评价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一)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资格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

(三)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

(四)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六)主动申请撤销备案的。

第五章

第十八条企业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佳木斯市+企业简称+细分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益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佳木斯市+细分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佳木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佳科规〔2024〕1号)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佳木斯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市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黑龙江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黑科规〔2024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野外站是我市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市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佳木斯市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布局,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市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职责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交通、能源及装备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市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运行机制。

第四条按照中央、省和我市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市野外站给予必要支持。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佳木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野外站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配合做好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工作,推荐申报省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2.制定市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野外站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指导市野外站建设和运行;

3.组织开展市野外站的备案、考核、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市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市野外站发展,提供人、财、物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配置并健全市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3.建立有利于市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4.配合做好市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

5.聘任市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三章

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的择优建设市野外站。

第八条申请建设市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我市发展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我市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2.依托单位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机构,保证每年为市野外站建设发展和运行提供稳定经费,支持市野外站的数据观测、日常运行和设备购置等;

3.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科研集中用房面积原则上应在12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在180万元以上;

4.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5.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并具有1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在省内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省或市级科研任务;

6.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固定人员总数在6人以上;

7.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市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第九条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市野外站申报通知,由依托单位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1.申请备案市野外站须填写《佳木斯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

2.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核、必要时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野外站进行实地考察,按照审核结果确定拟备案的市野外站名单,在政府网站、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

第四章

第十条市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市野外站站长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市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为5年,具体负责市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市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并指导市野外站的研究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四条市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市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市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市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市野外站名称。利用市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十七条市野外站应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野外站的单台(套)原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纳入佳木斯市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十八条市野外站应服务和支持地方发展,鼓励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科研、教学、人才培养及实习基地。主动向公众开放,开展科学普及,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十九条市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条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市野外站,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市野外站实行年度工作报告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

第二十二条年度工作报告重点为市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三条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评估重点为市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年度工作报告和定期评估中,市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评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五条市野外站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估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请建设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对评估不合格的市野外站予以通报,并限期1年整改。对无故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不参加评估、或经整改评估仍不合格的市野外站,不再纳入市野外站序列。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市野外站名称由市科技局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名+领域(学科)+佳木斯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佳木斯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佳科规〔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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