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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关于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 佳木斯市民政局
  • 佳民规〔2025〕1号
  • 2025-02-24
  • 2025-03-03
  • 10年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关于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03 09:51 来源:佳木斯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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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建三江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疾控中心、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现将《佳木斯市关于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民政局             中国共产党佳木斯市委

政法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佳木斯市        中共佳木斯市委网络安全和

委员会宣传部               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            佳木斯市教育局   

委员会

                              

佳木斯市公安局                佳木斯市财政局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            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

社会保障局                        建设局      

     

               

佳木斯市交通运输局             佳木斯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佳木斯市统计局                 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

               

  佳木斯市营商环境             佳木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建设监督局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佳木斯市委员会

  佳木斯市妇女联合会          佳木斯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佳木斯市关于加强流动儿童

关爱保护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以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儿童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第七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以及第七次全省妇女儿童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维护流动儿童合法权益,促进流动儿童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均等化,根据《黑龙江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黑民规202410号工作部署,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以及视察黑龙江省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以完善关爱保障措施,强化关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坚持儿童优先、统筹推进、公平优质、长远卓效的工作原则,持续提升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质量,创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使流动儿童权益更有保障、人生更加出彩、生活更加幸福。

(二)工作目标

到2026年,流动儿童相关政策制度更加优化健全,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有效,重点领域惠民措施更加平等均衡,儿童信息台账更加精准,基层基础更加坚实牢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整体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35年,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等优质,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二、实施举措

(一)做好监测统计工作

1.开展监测摸排。监测摸排以县(市、区)为单位,各地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卫健、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充分动员儿童主任、村(居)主任、教师、社区民警、医护人员等,通过入户、自主申报、电话巡访等方式认真开展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工作,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数量较大或有条件的县域可以聘请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摸排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流动儿童定期监测摸排工作机制,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按照流动儿童监测摸排阶段性工作要求,首次监测摸排的流动儿童信息全部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民政教育公安卫健委、市医保局、市疾控中心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摸排台账。各地各部门要对流动儿童监测摸排的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医疗保险参保等情况分类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台账,定期走访探视,对跨乡镇(街道)主动提出救助帮扶的及时受理。要全面掌握流动儿童年龄结构、分布区域、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为开展关爱保护措施提供数据支持,保障儿童合法权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档案或电子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和隐私保护,确保信息安全。民政教育公安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创建数据平台。各级民政部门要同教育、公安、统计、医保、营商等部门建立流动儿童数据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相关单位回流的流动儿童数据,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核对流动儿童基本信息,逐步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流动儿童情况,及时跟进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运用大数据功能,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在居住地与户籍地间信息推送、比对分析等功能,探索建立流动儿童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民政教育公安统计局、医保局、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做好统计分析。民政部门配合统计部门集合人口统计调查和监测摸排数据,对流动儿童数据规模、年龄结构、分布区域、健康状况、学业状况、监护情况、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等总体状况进行分类统计分析。民政部门负责对统计分析结果形成分析报告,全面掌握流动儿童整体情况。统计局、民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基础保障工作

5.做好教育保障措施。各地教育部门要探索建立与学龄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学位监测体系。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通过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持续增加公办学位,科学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工作。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支持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给予相应的学生资助。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就学政策,推进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同等入学待遇教育负责)

6.做好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给予社区居住的0-6岁流动儿童提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协同当地疾控部门按照免疫程序,持续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做好科普宣传,加强漏种补种;结合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鼓励幼儿园设置托班招收2-3岁儿童,探索和推广“家庭托育点”服务模式,多种形式扩大托育服务供给,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各地医保部门要持续推动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落实异医结算,强化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流动儿童医疗保障合力。各地残联组织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对流动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康复救助给予及时受理,保障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卫健委、医保局、市疾控中心、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流动儿童兜底保障工作,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通过“跨省通办”服务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及时纳入保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或长期监护、日常照料等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临时遇困流动儿童个人或家庭给予临时救助;鼓励个人、社会组织自愿为流动儿童开展慈善帮扶,重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助。各地残联组织要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流动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各地住建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流动儿童家庭住房权益。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公路、水运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强化流动儿童服务设施配置,督促客运经营者在办理学生公交卡、落实流动儿童免费或者优惠政策时给予倾斜,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民政住建交通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关爱服务工作

8.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水平。妇联、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托家庭教育资源,积极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积极推动设立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主动联合上级妇联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力量,督促指导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村(居)民委员及时了解流动儿童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包括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状况、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等,了解其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促使改善监护行为,对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明确告知其法律责任和易引发的后果,对情节严重或需要法律介入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存在具体问题,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依法依规制发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法院、检察院、教育民政公安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依托未保站、社区儿童之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2355青少年服务台、校园开展心理健康普测等,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及时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建立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切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政法委、教育民政卫健委、团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各地网信部门要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加强儿童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儿童合法权益或身心健康的活动,指导网络媒体做好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在开展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活动时注重引导流动儿童共同参与,帮助他们增强同伴支持,融洽师生关系,更好地融入校园。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等,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各地广电部门要创作生产优质少儿节目和网络视听作品,发挥专业频道优势,组织排播优秀少儿节目、动画片、公益广告等深受儿童喜爱品牌节目。各地团委、妇联组织要将流动儿童纳入“童心港湾”、“童悦书香飘万家”主题活动服务范围,依托儿童活中心、未保站、儿童之家等平台,结合春节、“六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社区家庭教育主题实践活动和适宜儿童参加的经典阅读、写春联、手工、绘画等文化体验、兴趣培养、精神鼓励方面主题实践活动,同时,结合“情暖童心·乡伴童行”等公益项目,组织各专业大学生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开设戏剧、美术等培训课程,丰富流动儿童文化生活。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教育民政团市委、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城市融入服务。各地要支持企业、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各地发展改革、妇儿工委办等部门在推进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时,要将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点内容推动,在省级儿童友好城市培育过程中,相关市县加大流动儿童工作力度,促进流动儿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空间、设施、环境和服务。各地团委要将流动儿童纳入“伙伴计划”,鼓励青年社区组织积极申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服务社区青少年“伙伴计划”示范项目;妇联组织要紧密结合“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等家庭主题实践活动,积极拓展丰富流动儿童的课外知识,帮助流动儿童熟悉社区环境,与社区儿童共享多彩社区生活。各地人社部门要持续强化稳岗政策落实,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加密线上线下招聘活动,接续开展“百日千万专项招聘行动”“金秋招聘月”等线下招聘活动,不断完善“就在龙江”等线上重点群体招聘专栏,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就业岗位及职业指导。完善重点群体就业帮扶,依托零工市场、充分就业社区、“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等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对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精准服务,指导各地人社部门围绕地域优势、产业特色打造劳务品牌,帮扶农民工等流动儿童父母实现就地就迁就业。发改委、民政人社市财政局(国资办)妇儿工委、团委、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位推动落实。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协调地方地党委政府支持,统筹安排部署,压实属地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和民生实事项目重点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本系统指导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方案落地落实。各级党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中国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自本方案发布起,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牵头召开一次全流动儿童工作推进会议,推动工作落实。

(二)压实部门职责,提升服务质效。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以市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为主阵地的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基层工作网络,着力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选优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实现专业培训全覆盖。各地发展改革、民政、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在社区增加儿童服务场所和空间。各地人民检察院、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基层工作力量深度合作。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区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各地要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资助和购买服务力度,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

(三)夯实基层基础,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对照《佳木斯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清单(2024年版)》清单内容,明确具体服务对象、项目、内容等,进一步为流动儿童提供优质的关爱服务措施。同时,要加强流动儿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流动儿童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意识,注重挖掘宣传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流动儿童的良好氛围。

本行动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附件:佳木斯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清单(2024年版)


佳木斯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清单(2024年版)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责任部门

幼有所育

1

0-6岁流动

儿童

健康和托育

(3岁以下)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提供接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就近提供托育服务

卫健委、疾控中心

2

3-6岁流动

儿童

学前教育服务

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教育

学有所教

3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义务教育服务

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就近入学;为家庭经济困难流动儿童提供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在居住地参加中考

教育

4

教育帮扶服务

为学业困难的流动儿童提供“一对一”结对帮扶服务,帮助流动儿童增强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

教育民政

5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普通高中教育

服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教育

6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中等职业教育

助学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教育人社


病有所医

7

流动儿童

卫生健康服务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辖区流动儿童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卫健委

8

医疗保障服务

做好儿童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医保局

9

流动儿童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管理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卫健委、民政

住有所居

10

家庭住房困难的流动儿童

住房保障服务

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

住建

弱有所扶

11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跨省通办”服务,协助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贴

民政


弱有所扶

12

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残疾人两项补贴

为符合条件的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就地受理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提供相关服务

民政残联

13

残疾儿童教育

服务

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教育残联

14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

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

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流动儿童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民政

15

符合户籍地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流动儿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服务

民政

16

符合本地临时救助情形的流动儿童

临时救助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临时遇困流动儿童或其家庭发放临时救助金,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

民政

发展保障

17

流动儿童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法院、检察院、

教育

公安妇联


发展保障

18

流动儿童

心理健康筛查

对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筛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

民政教育卫健委

19

心理健康常识普及宣传

对流动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心理健康常识普及,引导其密切关注流动儿童心理健康,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和心理健康第一责任人责任

民政

20

心理健康服务

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助力流动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倡导通过龙江“认亲助养”活动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量身定制心理关爱帮扶方案,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和心理慰藉服务

民政

21

精神文化生活

服务

在学校、幼儿园和“童心港湾”、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场所开展流动儿童参加的文化活动;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运动游戏、精神陪伴等服务,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教育民政市委宣传部、团委、妇联

22

网络服务

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

市委宣传部

23

城市融入服务

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教育民政人社、团委、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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