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团省委、省妇联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民规〔2023〕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卫疾控规发〔2018〕30号)、《健康龙江行动(2019—2030年)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政策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系统治理、统筹施策、精准关爱、全面发展的原则,健全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强化关爱服务措施,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关爱服务主体多元、服务方式多样、转介衔接顺畅的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格局,全面提升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水平和身心健康素质,帮助困境儿童养成自尊自信、积极乐观向上的性格品质和不屈不挠的心理意志,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1.开展心理健康常识普及及宣传。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要利用入户走访、主题活动、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等时机,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心理健康常识普及,引导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掌握一定心理健康教育方法,能够适时开展亲情陪伴、情感关怀,以积极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影响儿童,及时疏导化解儿童的负面情绪。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指导各学校每年开展好心理健康教育月活动,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劳动实践教育基地、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等校外资源,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各县(市)区、各部门可结合“世界精神卫生日”及心理健康相关主题活动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心理健康科普宣传,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心理健康教育职责落实。教育部门要选树心理健康示范校,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大讲堂,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水平。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鼓励学校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选配有爱心有经验的心理教师或思政课教师作为成长导师。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通过引入专业社会力量等多种途径,针对机构内儿童身心健康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市教育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制度。教育、民政、卫健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托育机构等每年开展一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工作人员入职前开展岗前心理健康培训,培养学校教师、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托育工作人员等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同时具备儿童心理健康状况发现报告和心理健康疏导能力。(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心理健康问题排查和监测
1.加强心理健康状况排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基层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在每月动态更新排查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情况时,着重排查儿童心理健康状况、儿童监护情况。各相关单位在开展关爱帮扶、心理健康宣传等活动时,主动与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交流儿童身心发展情况,引导他们密切关注儿童心理健康,更好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和子女心理健康第一责任人责任,助力儿童塑造健康心理,提高应对挫折的能力。对发现疑似有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儿童,要主动第一时间介入,指导、协助其父母或其监护人及时进行有效干预,并及时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争取通过部门协作为儿童提供最适合的心理关爱。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未保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等阵地作用,链接社会力量一对一帮扶,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妇联、团市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心理健康监测。指导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监测工作。教育部门要积极引导有需要的困境儿童主动接受心理健康测评,主动掌握心理健康情况,建立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档案。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定期对机构内儿童进行心理健康测评,并加强对测评结果的分析,对需要心理健康辅导的儿童结合测评情况及时开展心理健康辅导,相关测评、辅导情况应当及时纳入儿童个人档案。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结合日常工作,可以通过定期家访、谈心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重点关注儿童面临学业压力、经济困难、家庭变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发现困境儿童心理异常的,及时与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相关情况应记入困境儿童个人档案。(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心理健康关爱帮扶
1.开展有效关爱。各县(市)区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为有需求或测评需要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的儿童,分类制定心理关爱方案,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帮扶服务措施,开展爱心陪伴、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活动,提高困境儿童的心理健康水平。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密切家校合作,关注儿童在校表现,组织提供心理健康教育等有针对性的辅导和关爱,帮助他们增强同伴支持,融洽师生关系,更好融入校园和社会。要加强心理预警干预,重点关注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孤残儿童等特殊群体,建立常态化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机制。加强心理辅导室建设,把握中小学校心理健康预警和干预重点环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要持续推进“双减”工作,为儿童身心健康创造良好条件,避免因过重学业负担导致心理健康问题。民政部门要指导帮助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工作人员,为机构内儿童提供关爱帮扶。(市民政局、市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跟进服务帮扶。民政、教育部门要指导社区和学校,对患有精神障碍且经过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困境儿童,做好出院回归社区、学校后的跟踪帮扶服务,动员学校教师、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儿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与困境儿童建立结对关爱服务关系,开展定期随访、跟踪服务,在家庭探访、咨询服务、爱心帮扶等方面,给予精准关爱服务。不断拓展心理健康服务路径,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助力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倡导通过“认亲助养”活动等,践行“民政牵挂·共护未来”品牌理念,联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为有帮扶需求的家庭和儿童对接专业资源,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努力为困境儿童创造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市民政局、市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畅通转介诊疗通道。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可能存在心理异常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和学校可以引导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寻求专业帮助。民政、教育、卫健等部门和团委、妇联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同配合,畅通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与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畅通困境儿童心理咨询、就诊通道,确保有需求的困境儿童能够得到及时诊断、及时治疗。医疗卫生机构的心理治疗师、精神科医师等对就诊的困境儿童,应当提供规范诊疗服务。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对心理、行为异常的困境儿童及时转介到具备诊疗资质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帮助其尽快解决心理问题和困难。每年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困境儿童进行免费义诊,对有需要的儿童开展心理辅导,对心理、行为异常的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为儿童和家庭提供帮助。(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健全心理健康服务阵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实施“向日葵计划”,推进实现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全覆盖,在儿童心理健康服务方面发挥服务作用,与社工站等阵地共同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和专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教育机构、社区卫生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社工站、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等机构或场所,协同搭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平台,提供有效的心理健康关爱指导和咨询服务。要发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等专业优势,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作用,加强儿童精神专科和心理咨询门诊建设,帮助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置心理咨询室,拓展服务内容,增强服务能力,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专业关爱服务。要支持心理健康方面社会组织登记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心理健康服务阵地建设。(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推动将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沟通配合,推动关爱服务对象范围向有需要的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拓展。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强能力建设。要加强对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机构或场所工作人员,以及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儿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心理健康专业培训,提升其对困境儿童心理问题识别、引导和关爱服务能力。儿童福利机构要将心理健康服务纳入“精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行动进行推进,2024年底前完成机构心理健康服务机制建设并开展服务。民政部门要解放思想、创新举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及其他有需要的社会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宣传,民政部门要以“民政牵挂·共护未来”品牌建设为引领,统筹推进“向日葵计划”、“认亲助养”活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讲进村(居)”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的浓厚氛围。要及时挖掘正面典型事例,宣传推广工作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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