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科普示范基地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普示范基地运行管理机制,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普工作协调发展,现将《佳木斯市科普示范基地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18日
佳木斯市科普示范基地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参与、支持科普工作,推动科普工作社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黑龙江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佳木斯市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较为完善的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第三条 科普示范基地分为以下三类:
(一)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标本馆等;
(二)非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机构的特色资源建立的科普活动场地,主要包括:
1.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包括动植物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等;
2.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科研机构、大学、企业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科研中心、农业园区以及天文、气象、地震、野外观测台(站)等;
3.以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为目标,开展科技教育活动的场所。包括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三)科技传播媒体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具有全市覆盖能力,是公众获取科学技术知识和信息的主渠道,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体等为载体,专门开展科普作品创作、报道科技新闻、宣传科技成果、解读科技政策等科普工作的机构。包括各类传播媒体、出版机构等。
第四条 对获得市科普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或机构),按规定依法享受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佳木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应该积极组织推荐本辖区、本系统相关单位申报备案,并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章 申报与备案
第六条 在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均可申报市科普示范基地。
第七条 申报市科普示范基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二)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一流的科普展示水平、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
(三)所从事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具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经费,并有专职工作人员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具有开展重大科普活动和科技传播的能力,并将承担重大科普活动纳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定期向周边和边远地区开展科普活动。
第八条 各类科普示范基地除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
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并配备专职讲解或辅导人员;
2.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含法定节假日),年接待观众不少于5000人次。
(二)非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三)科技传播媒体类科普示范基地
1.具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专职业务人员;
3.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科普传媒工作应不少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30%。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备案主体到佳木斯市科学技术局领取《佳木斯市科普示范基地备案申报书》。
(二)填报《佳木斯市科普示范基地备案申报书》。
(三)市科技局按照备案条件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进行公示。
(四)经审核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授予“佳木斯市科普示范基地”称号。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市科普示范基地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开展科普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在科技活动周(节)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二)接受市科技局和推荐单位的业务指导,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科普工作,主动参与各类科普活动;
(三)科学统筹科普发展规划,全力提升科普基础设施、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科普服务水平;
(四)积极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市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书面报送当年科普工作情况报告、下年度计划,并提供各类活动的文字、照片、录像和统计数据等资料。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依据科普示范基地年度报告对市科普示范基地进行年度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本建设与投入情况、科普活动开展情况、科普工作效果、参加国家及省市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情况、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优秀的科普示范基地,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科普示范基地。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经备案的市科普示范基地开展事中事后检查。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失去科普功能的;
(二)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的;
(四)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市科普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佳木斯市科普示范基地”称号:
(一)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四)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或不进行年度报告,不接受市科技局和相关推荐单位的业务指导的。
(五)存在第十三条情形,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标准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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