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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防汛应急预案等7部应急预案的通知》(佳政办规〔2021〕4号)中的《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同时废止,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
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3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4专家组
3灾害救助准备
3.1救助信息来源
3.2救助准备措施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4.2灾情信息发布
5市级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5.2二级响应
5.3三级响应
5.4四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联动
5.7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8.2预案管理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与运行机制,提升灾害救助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与《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佳木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建设,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做到及时、快速、准确应对。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防委)承担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职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市级应急响应的灾害救助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推动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相关决策部署;
(2)研究审议全市有关自然灾害救助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3)协调解决全市自然灾害救助问题,指导建立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和救灾物资保障体系;
(4)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损失核查和综合评估;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灾害救助工作。
2.2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市安防委成员单位)在市安防委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灾害救助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做好新闻发布。
市委网信办:负责灾害救助网络舆情监管,及时通报处置敏感信息。
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供电企业做好电力保障;指导有关部门编制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教育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灾师生转移安置,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提供校舍,负责校舍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和产能储备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与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救助政策衔接;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权事权与支出相适应原则,将市级政府承担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等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及时下拨灾害救助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及时发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国土空间规划、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利用闲置公租房、保租房等房源为有需要的受灾群众提供过渡性安置住房;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绿色通道,抢修损毁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员信息。
市水务局:负责及时通报水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通报重大病虫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农业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商务经合局:负责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调度应急医疗资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受灾群众心理援助;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统计、发布、共享灾情信息,指导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依法引导开展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市外事办:负责救灾捐赠的涉外工作,协助做好灾害救助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
市国资办:负责组织监管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害安置点食品安全保障,维护受灾地区价格秩序,并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播报,灾害救助公益宣传和动员;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灾害救助保障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及时通报森林火灾和林草生物灾害信息;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筹措救灾物资、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保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通信,及时恢复灾区通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预警信息,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粮储局:负责组织粮油应急储备投放,保障灾区粮油市场供应等工作;负责粮食加工、仓储领域灾害救助保障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佳木斯海关:负责国际救援人员、救援物资的通关保障。
佳木斯海事局:负责协助做好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的船舶调配等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佳木斯监管分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负责优先保障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航空运输等工作。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站:负责保障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优先铁路运输等工作。
国网佳木斯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电力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公司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佳木斯军分区和武警佳木斯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和协调现役部队、武警部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
佳木斯消防救援支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做好受灾群众转移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等工作。
佳木斯森林消防支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
市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3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防委办)在市安防委领导下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工作;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问题,调度灾情和救助工作进展;
(3)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4)督促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健全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6)完成市安防委部署的其他工作。
2.4专家组
市安防委办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组织应急救援、勘测设计、地质、土木、水利水电、电力、地震、气象、测绘、环境科学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为灾害救助、灾情评估、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
3灾害救助准备
3.1救助信息来源
(1)市安防委相关成员单位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市气象、水务、自然资源规划、林草、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向市安防委办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市安防委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接收到的自然灾害信息报告;
(4)自然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报告的信息。
3.2救助准备措施
市安防委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自然灾害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及有关县(市)区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安防委成员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及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报送流程,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
4.1.2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本级单位、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必要时,县(市)区政府可直接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信息报告需符合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信息,需按规定做到首报快速、核报准确。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认定困难,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按“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核报。
4.1.5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有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调查并出具报告,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终止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立即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核查灾情,准确核定损失并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审核、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
4.1.7干旱灾害发生后,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初显、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时初报灾情;旱情发展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数据口径一致,并及时将灾害损失等信息通报本级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
4.2灾情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部门
受灾县(市)区政府主动发布灾情信息。
本预案启动后,市委宣传部牵头,指导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单位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
4.2.2信息发布途径
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主动发布信息。
4.2.3信息发布形式
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一般情况下,首场新闻发布会应在24小时内举行。
4.2.4信息发布原则
灾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
灾情稳定前,市安防委及受灾县(市)区安防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坍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区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8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委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安防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市安防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市安防委办向省防减救灾委、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1.3响应措施
市安防委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开展救助,市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研判。市安防委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分析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形势,部署工作,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市)区参加,研究落实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对重大救助事项作出决定,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灾害救助指导。市安防委主任或指定常务副主任率领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助、核查灾情、慰问群众。
(3)灾情统计及信息共享。市安防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动态,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受灾地区需求。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安防委办报告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实时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
(4)救灾款物下拨。根据县(市)区申请和有关成员单位灾情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助措施和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快速开展修复重要通道等工作,协调做好救灾物资和救灾人员运输工作。
(5)救助力量投入。灾害发生后,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当地救援力量自救。市安防委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帮助转移群众、运送发放物资等救助工作。佳木斯军分区、武警佳木斯支队等根据请求,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国资办督促市属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和基础设施抢修。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协调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市公安、交警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协助转移群众。
(6)救助服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佳木斯监管分局指导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基本生活。
(7)受灾地区生活秩序恢复。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经合、市场监管、粮储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协调救灾物资装备及防护消杀用品、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8)基础设施抢修。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市水务局指导水利水电工程修复、供水保障等。国网佳木斯供电公司负责电力工程修复,保障应急和灾区电力供应,抢修受损设施。
(9)提供技术支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社会力量参与。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1)组织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全市性救灾捐赠,指导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使用捐赠款物。市外事办协助做好涉外救灾捐赠及人员物资通关。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做好救助政策衔接,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12)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各级媒体开展宣传。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13)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发布工作。
(14)其他部门工作。市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5)工作情况报告。市安防委办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8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区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7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委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安防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市安防委常务副主任报市安防委主任决定。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委、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2.3响应措施
市安防委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开展救助,市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研判。市安防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安防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形势,研究落实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市安防委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灾情统计及信息共享。市安防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动态,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受灾地区需求。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安防委办报告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实时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灾情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助措施和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快速修复重要通道,协调做好救灾物资和救灾人员运输工作。
(5)救助力量投入。灾害发生后,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当地救援力量自救。市安防委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帮助转移群众、运送发放物资等救助工作。佳木斯军分区、武警佳木斯支队等根据请求,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国资办督促市属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和基础设施抢修。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协调志愿服务力量参与。
(6)救助服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佳木斯监管分局指导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社会力量参与。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组织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市)区开展救灾捐赠。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做好救助政策衔接,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9)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各级媒体开展宣传。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按职责做好报道和引导。
(10)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及时将结果报送市安防委。
(11)报告工作情况。市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送,市安防委办及时汇总上报。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8人以下(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2000间或7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区农牧业人口15%以上、25%以下,或4万人以上、7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安防委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安防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由市安防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市安防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并向市安防委主任报告。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省防减救灾办报告。
5.3.3响应措施
市安防委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开展救助,市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研判。市安防委办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安防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指导灾害救助。市安防委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灾情统计及发布。市安防委办及时掌握并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灾情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助措施和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快速修复重要通道,协调做好救灾物资和救灾人员运输工作。
(5)救助力量投入。灾害发生后,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当地救援力量自救。市安防委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帮助转移群众、运送发放物资等救助工作。佳木斯军分区、武警佳木斯支队等根据请求,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救助服务。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佳木斯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社会力量参与。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组织救灾捐赠。受灾县(市)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9)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区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防委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的,向市安防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安防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市安防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并向市安防委主任报告。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省防减救灾办报告。
5.4.3响应措施
市安防委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开展救助,市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研判。市安防委办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助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安防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指导灾害救助。市安防委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组成联合工作组。
(3)灾情统计及发布。市安防委办及时掌握并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灾情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助措施和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快速修复重要通道,协调做好救灾物资和救灾人员运输工作。
(5)救助力量投入。灾害发生后,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当地救援力量自救。市安防委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帮助转移群众、运送发放物资等救助工作。佳木斯军分区、武警佳木斯支队等根据请求,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医疗救助。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
(7)市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灾害发生在敏感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特殊时间段和对受灾县(市)区社会形势、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时,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已启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应急响应的,市安防委办强化灾情态势会商,适时启动本预案。
县(市)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涉及的县(市)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安防委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将下列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的人员等。
6.1.2市级响应终止后,市安防委办、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明确救助规模,建立相关台账。
6.1.3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国家、省级下拨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及市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安防委办指导受灾县(市)区政府做好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保障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
6.1.4市安防委办、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并定期通报,组织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结束后的绩效评估工作。
6.2冬春救助
6.2.1受灾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灾害发生后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面临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安防委办、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省、市部署统筹指导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落实冬春救助工作。
6.2.2市安防委办、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调查,会同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做好评估、核实工作,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2.3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台账,制定救助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4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2.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等政策,市粮储局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工作。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补助资金管理标准规范,确保资金规范有序发放至受灾群众。
6.3.2恢复重建资金来源为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发挥商业保险作用,探索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等相关险种,完善市场化筹资机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6.3.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尊重群众意愿,运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
6.3.4本预案响应终止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的评估数据,综合评估倒损住房情况,明确救助对象规模。
6.3.5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的资金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补助标准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6各级住建部门指导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服务,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指导灾后重建国土空间规划、建房选址,加快用地和规划审批。其他部门按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住房重建。
6.3.7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开展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灾害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2市及县(市)区财政每年结合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往年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7.1.3市及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规定,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本级政府承担的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
7.1.4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灾害救助成本等,适时调整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7.1.5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开展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7.2物资保障
7.2.1市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风险高的乡镇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害特点、人口分布情况,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需求,按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结合本地灾害特点,储备满足本级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
7.2.3制定物资保障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健全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重大灾害应对需求补充更新。按实物与能力储备相结合原则,落实多元储备,建立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提升社会协同保障能力。
7.2.4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前沿投送能力。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发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物流企业作用,提高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5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物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管理数据库。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市通信管理办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网络容灾抗毁能力,预置基层应急通信装备,确保受灾地区通信快速抢通、保通、畅通。
7.3.2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作用,搭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中央、省、市及军队指挥机构及时掌握重大灾情。
7.3.3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健全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推进灾害救助信息化建设。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灾害救助设备和装备。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做好为基层配备必要的灾害救助设备和装备的协调工作。市及县(市)区政府应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应急避难场所。市、县(市)区政府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文体场馆等建设综合性避难场所,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场所。
7.4.3避灾安置点。灾情发生后,市及县(市)区政府视情启用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安置点。安置点设置应避开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卫生医疗、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专业救灾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市及县(市)区政府负责支持、培育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引导其在救灾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专家队伍建设。市及县(市)区政府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经合、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海事、电力、红十字会等领域专家,参与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等工作。
7.5.3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市及县(市)区政府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市安防委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规范捐赠组织启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环节。完善境外救灾捐赠接收管理机制。
7.6.4推动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不断提升使用平台能力。
7.6.5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科学研究与政策理论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
7.7.2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覆盖,提升应急广播服务灾害救助的能力。
7.7.3发挥手机通讯、微信平台作用,多渠道发送自然灾害救助信息,促进广大群众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8宣传和培训
借助“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
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将灾害救助知识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内容,树立全民防灾避险观念,提升自救互救能力。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压实责任,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中表现突出、贡献显著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
8.2.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印发20个工作日内报省防减救灾委办备案。
8.2.2更新与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适时修订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省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安防委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和变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市安防委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3各县(市)区安防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预案,确保与市级预案衔接,县级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县级预案的指导监督,督促动态完善、定期演练评估。
8.2.4市安防委办应协调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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