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1927721/2026000027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佳政规〔2026〕5号
  • 2026-09-30
  • 2026-09-30
  • 现行有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9-30 14:57 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
字号: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6〕51号),现将佳木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市土地征收补偿按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2026年9月30日以前(含2026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土地补偿费比例30%,安置补助费比例70%。

四、《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佳政规〔2023〕2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佳木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0日

相关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智能问答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