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 / 行政性规范文件 /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保护野生动物,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佳木斯市行政区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禁猎期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为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枪支类(包括军用武器、汽枪、地枪、自制改装枪支、体育枪支、以及公安机关鉴定为枪支的其他枪械)、毒药、炸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绝户网、密眼箔、地弓、捉脚、排铳、绝后窖、弓弩、弹弓、弓箭、捕笼(包括滚笼、拍笼、打笼、地笼等)、无人机安装猎捕猎杀工具,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捕、鹰捕、捡蛋、声音诱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其他规定
禁止放生本省无天然分布,来自省外、境外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任何组织和个人放生当地野生动物,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不得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无法辨别适合放生物种或者无法确定适宜野外放生地的,应当在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佳政规〔2025〕2号)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黑公网安备 23081102000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