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1927721/2026000007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佳政规〔2026〕1号
  • 2026-03-10
  • 2026-03-19
  • 现行有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发布日期:2026-03-19 16:32 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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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822号)、《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及高火险期。2026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1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高火险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9月25日至10月31日为秋季高火险期。根据实际火险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期和高火险期。

二、严格落实火灾防控责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政府一把手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责任人、林草部门领导重要责任人、林草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防火责任。严格执行“三清单一承诺”工作机制,将防灭火责任和防范措施落实到林区草原基层、山头地块和防火一线。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或管理区域的,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签订联防联控协议书,协同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三、从严管控野外火源。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防火区严禁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实施,落实专人监管和防火措施。在林区草原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临时检查站和警示牌,对进入防火区的人员、车辆严格登记检查和宣传教育,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严禁火源、火种和危险品进入防火区。

四、强化监督检查与隐患排查。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检查。充分发挥“两书一函”作用,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迟缓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防火责任人、防火督导检查组要深入火灾易发、多发和火源管理薄弱区域排查风险隐患,即查即改,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风险。对违规野外用火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面做好扑救准备。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完善和落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健全响应机制,明确应急措施。各级防扑队伍在防火期内要执勤备勤,靠前驻防,接到火情报告后快速反应、立即出动,科学有力处置,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发现火情及时报告,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森林草原火警电话报警。

市长:王铁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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