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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佳政规〔2022〕2号
  • 2022-03-21
  • 2022-03-22
  • 证照分离,
  • 现行有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2 10:25 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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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1日

佳木斯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统一部署,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有效区分“证”、“照”功能,努力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商事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二、工作目标

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改革事项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我市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根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版),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各部门要结合中央层面事项清单、我省事项清单和我市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实际情况,逐项比对事项清单与我市实际实施情况的对应关系。清单由省政府统一发布,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市级对应职能部门要及时认领事项,落实改革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要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国务院、省取消下放行政权力等改革要求,及时调整认领事项。〔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证照分离”改革方式。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523项,其中审批权限涉及我市的158项。

1.直接取消审批。直接取消审批68项,其中涉及市、县级审批部门的24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各事项主管部门要同步调整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审批改为备案。审批改为备案15项,其中涉及市、县级审批部门的9项。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对备案事项,应明确备案条件,强化信息共享、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化网上备案渠道,实现当场办结。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实施有效监管。有关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应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但不得以备案情况为依据限制或处罚企业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37项,其中涉及市、县级审批部门的20项。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报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审批服务403项,其中涉及市、县级审批部门的105项,各部门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要进一步简化流程、减少要件、压缩时间、降低费用。结合实际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做到“能放尽放”,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就近办事。取消或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三是取消或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信息互通,实现业务协同。要按照登记后告知、接收后反馈、向社会公示等全程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实现登记与审批的有效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提高登记注册规范化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部门信息反馈机制,审批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反馈接收和办结情况,强化涉企信息共享应用。各有关部门要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环节的衔接,改造完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企业登记注册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业务办理系统,建立健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实现涉企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统一展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平台系统建设,为涉企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撑。〔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中省直和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纳入改革的行政审批职权,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加快构建联动、协调、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1.全面落实监管责任。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中省直和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执行监管规则。对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省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失信违诺信息报送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中省直和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规范监管方式。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探索推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高低科学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增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中省直和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提升商事登记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全面推进各项商事登记便利化和规范化举措,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将“证照分离”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按照“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实现自主申报,大力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建立健全“零见面”企业登记工作机制,将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压缩到90分钟。〔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中省直和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电子证照有关标准积极推进证照电子化,2022年底前全部实现涉企电子证照共享应用。依托全省统一的企业电子证照库,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各部门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中省直和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统筹领导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具体工作由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制定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相关配套措施,做好调查研究、培训宣传、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县(市)区改革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中省直和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坚持依法推进。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适用情况,及时对本地和本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市司法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中省直和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氛围营造。各有关单位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政策措施进行宣传解读,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同时,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告改革配套措施。〔市司法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中省直和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日常监管。涉及改革任务的单位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的方式要求,逐项研究、细化行业自律准则和标准,做到简化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政策衔接、监管全面到位。〔中省直和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2021版)认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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