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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黑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黑环发〔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开槽机、桩工机械、挖掘机、叉车等)、机场地勤设备等。
(二)高排放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经检验,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
2.经检验,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一)鹤大高速以东→哈同高速以北→安庆路→胜利东路→科技大道→长安路→滨江路→红旗路→鹤大高速所闭围的区域,含互通区。
(二)佳木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全部区域。
三、实施步骤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禁用区划定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和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限值标准,禁用区划定范围等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和工程抢险车不列入禁止使用范围。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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