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林草工作的透明度,全力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发挥林草部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佳木斯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林草行业实际,特制定《佳木斯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佳木斯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林草系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佳木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山路育林胡同120号政府15号楼308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 编:154000
联系电话:0454-8790930
电子邮箱:jmslcjbgs@126.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关简介,包括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信息等;
2.法规文件,包括与林草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等;
3.行政职责,包括在行政许可等方面依法行使行政职责的有关情况等;
4.工作动态,包括本部门日常主要工作情况及有关新闻动态等;
5.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www.jms.gov.cn
2.微信公众号:“佳木斯林草”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本部门应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林业和草原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局办公室申请获取。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不予公开情况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受理程序及申请途径
申请人向市林草局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信息公开。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网址:zejm.jms.gov.cn/zwgk/html/zwgk/list/ysqgk.html),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接收部门选择市林业和草原局。
2.邮政寄送。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书邮寄至市林草局办公室(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山路育林胡同120号政府15号楼306室,邮编:154000)。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向市林草局办公室(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山路育林胡同120号政府15号楼306室)当面提交申请书,并注明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三)申请的处理
局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要求申请人补交。
2.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受理申请后应当即时出具受理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有关科室承办;有关科室在8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意见,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必须经局长签发。
3.对不属于我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4.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决定公开的,承办科室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6.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收费标准
根据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依法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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