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分工,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
(二)行政权力
主要包括: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三)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涉及工业和信息化业务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四)部门文件与政策解读
主要包括:涉及工业和信息化业务的政府规章和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发的非涉密规范性文件。
(五)预决算公开
主要包括:本机关预算、决算。
(六)其他
其他应公开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通过佳木斯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开;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1.受理申请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机构为工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818号市机关中心3号楼653室;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454—8222066,电子邮箱:gx030655@163.com。
2.申请的提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jms.gov.cn/),通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入“依申请公开”页面,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选定相应的受理机构后,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请在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市工信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处理:
(1)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并在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依法提供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有关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获取;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7)口头申请、现场申请。申请人采用网上申请或书面申请有困难时,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8)对于依申请公开相关材料及时归档,规范管理。
我局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受理机构名称: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818号机关中心3号楼653室
邮政编码:154000
联系电话:0454—8222066
投诉举报电话:0454—8582667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454—8582667,电子邮箱:gx8222066@163.com(此邮箱不接收依申请公开),办公地址: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818号机关中心3号楼653室,邮政编码:154000,接待投诉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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