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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高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1-08-20 15:24 来源: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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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特编制《佳木斯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佳木斯市光复东路881号902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54-8366915;

电子邮箱:jmsgaoxinqu@163.com。(注:此邮箱非依申请公开渠道)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关简介,内设机构职能,机关领导信息、工作职责等;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等;

3、机关规划计划、行政权力等;

4、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方面依法行使行政职责的有关情况等;

5、机关日常工作动态,内设部门日常主要工作情况及新闻动态等;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佳木斯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ms.gov.cn)进行公开;

2、通过“佳木斯政务”“佳木斯高新区”等政务新媒体平台进行公开;

3、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部门确定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受理机构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提出申请

1.申请。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机关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s://zejm.jms.gov.cn/zwgk/html/zwgk/list/ysqgk.html)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部门受理机构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部门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网址:https://zejm.jms.gov.cn/zwgk/html/zwgk/list/ysqgk.html),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也可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申请的处理

本部门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并予以答复。除可以当场能答复之外,本部门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有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处理:

1、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并在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依法提供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有关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获取;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不予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标准

在合理范围内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收取费用,如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合理范围本机关将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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