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12-28 10:06
来源:佳木斯市交通运输局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佳木斯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制的《佳木斯市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 佳木斯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类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为佳木斯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454-6770033;通信地址:市政府中心3号楼(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长安西路818号)906室;邮政编码:154000;邮箱:jmsjtysjbgs@163.com;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微信公众号:佳木斯微交通。微信号:jmswjt.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组配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信息来源:信息发布渠道。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与前述主动公开机构相同。 (三)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交通政府网站(https://www.jms.gov.cn)上直接填写《佳木斯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4.邮件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佳木斯市交通运输局电子邮箱jmsjtysjbgs@163.com,提出申请要求。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不符合答复条件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454-8229008。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本站意见箱内留言。 四、不予公开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六、不符合答复意见情况说明 答复意见一般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但如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