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佳木斯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为了更好的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佳木斯市金融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佳木斯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市金融服务局政府信息类别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及免予公开。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公开目录编排体系分为文件名称、信息索引、部门代码、代码类别、信息添加日期、发文机构、发文字号等部分。办内目录信息分类齐全,包括:机构职能、行政权力、法律法规、部门文件、重点工作、其他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金融服务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人防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佳木斯市金融服务局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佳木斯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jms.gov.cn)公开,同时,采取新闻、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方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信息分类
机构职能、行政权力、法律法规、部门文件与政策解读、重点工作、其他信息。
(四)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佳木斯市金融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佳木斯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jms.gov.cn)下载。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要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索引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书面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zejm.jms.gov.cn/zwgk/html/zwgk/list/40115_pall.html。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当面申请受理点:佳木斯市长安西路818号825办公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注: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相关信息,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全资料。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4、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5、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答复方式
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主要采取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方式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要求,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信息处理费。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佳木斯市金融服务局
(二)办公地址
佳木斯市长安路2666号机关中心3号楼825办公室
(三)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联系方式
电话:0454-8705700 传 真:0454-8705700 邮箱:jmsjrfwj@163.com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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