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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0-09-29 09:43 来源:佳木斯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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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商务工作的透明度,方便公众及时、准确地获得佳木斯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佳木斯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工作机构设在佳木斯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454-8244961,传真电话:0454-8223977。通讯地址:佳木斯市行政中心2号楼953室,邮政编码:154004,电子邮箱:jmsswjbgs@163.com。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局公开办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2.地方商务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商务工作有关事项等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按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栏目设置为:政策信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和依申请公开等。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索取号、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三)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四)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佳木斯市政府网站(https://www.jms.gov.cn),佳木斯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公众号佳木斯商务(微信号:gh_9125254b0d4e,客服电话:0454-8244961),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此网站上从“政府信息公开/地方部门平台链接/市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目录中查找我局,点击查阅目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商务信息提供方便。

(五)公开查阅地点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公开查阅,受理地点为佳木斯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办公室,负责人:邓立新,联系电话:0454-8244961,传真号码:0454-8223977,地址:佳木斯市长安西路812号行政中心2号楼953室。本单位可乘7路、11路、23路、29路、30路、31路公交车到行政中心下车即可。

(六)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市政府信息公开。

1.当面申请(包括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佳木斯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办公室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详细地址:佳木斯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办公室(佳木斯市行政中心2号楼953室)

受理人:邓立新

联系电话:0454-8244961

传真号码:0454-8223977

邮政编码:154004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2.邮寄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书邮寄至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详细地址: 佳木斯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办公室(佳木斯市行政中心2号楼953室)

联系电话:0454-8244961

传真号码:0454-8223977

邮政编码:154004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网址:zejm.jms.gov.cn/zwgk/html/zwgk/list/ysqgk.html),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二)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向本单位提出的申请的,填写《佳木斯市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上简称《申请表》)。申请表需在网上下载或在受理时领取。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属于申请人本人或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需申请人提供相关性证明而未提供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7)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8)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反复申请公开同一内容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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