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编排体系包括索引号、分类、发布机构、成文日期、发布日期、名称、文号等内容,同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搜索和智能搜索两种查询方式。
(三)公开渠道。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s://www.jms.gov.cn/)、新闻发布会、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四)公开时限。本局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邮政寄送。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书寄至佳木斯市财政局办公室(地址:佳木斯市长安西路782号,邮编:154004)。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交申请书,并注明联系电话和邮寄地址。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办理申请
本单位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登记受理,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有关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7.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佳木斯市财政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佳木斯市长安西路782号;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454—8226432;邮箱:jmsczbgs@163.com(此邮箱不接收依申请公开);通信地址:佳木斯市长安西路782号佳木斯市财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154004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六、监督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未提及事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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