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粮食工作的透明度,本机关编制了《佳木斯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粮食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佳木斯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812号机关中心2号楼1楼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54-8222398
电子邮箱:jmslsjxx@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关简介,包括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信息等;
2.法规文件,包括与粮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等;
3.行政职责,包括在行政许可等方面依法行使行政职责的有关情况等;
4.工作动态,包括本部门日常主要工作情况及有关新闻动态等;
5.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政府网站,网址为 https://www.jms.gov.cn
2.微信公众号:“佳木斯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本部门应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粮储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局办公室申请获取。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不予公开情况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1.个人隐私;
2.商业秘密;
3.国家秘密;
4.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5.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二)申请受理程序及申请途径
申请人向市粮储局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行政许可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局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要求申请人补交。
2.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受理申请后应当即时出具受理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有关科室承办;有关科室在8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意见,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必须经局长签发。
3.对不属于我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4.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决定公开的,承办科室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6.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申请的答复
局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属于已向社会主动公开范围的,局机关将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经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后,认为可以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并附该政府信息复印件,或者将该政府信息抄录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3.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机关将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且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并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直接摘录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4.属于涉密信息或非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范围的。受理机关将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5.属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需上级部门批准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书(或告知书),告知延期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后续处理方式和时间。后续处理时限结束时,正式作出公开或不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回复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将制作非本单位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的,指引申请人另行向相关单位咨询或申请公开,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信息涉及多个单位的,受理单位与其它单位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答复。
7.属于受理机关职责范围,但受理机关未制作或保存的,受理机关将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8.
9.申请人一次申请要求公开信息条目较多的,受理机关能够按上述类型进行区分处理的,经区分处理后,逐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难以区分处理、影响办理时效的,受理机关将书面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即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内容。
10.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1.不符合答复条件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未提及事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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