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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0-03-26 13:32 来源:佳木斯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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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综合信息等。

2.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索引号

组配机构

发布机构

主体分类

名称

信息来源

文号

关键词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3.公开方式 

①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jms.gov.cn/)

②“佳木斯教育”微信公众号平台

4.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科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市教育局及市教育局办公室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佳木斯市教育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系 人:胡泊宇

联系电话:0454-8615776

联系地址:佳木斯市长安西路812号机关中心2号楼712室

    编:154004

电子邮箱:jmsjyjbgs@163.com

(二)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说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准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寄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市政府信息公开。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http://zejm.jms.gov.cn/zwgk/html/zwgk/list/40115_pall.html),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邮政寄送。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书邮寄至市教育局办公室(地址: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812号机关中心2号楼712室,邮编:154004)。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向市教育局办公室(地址: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812号机关中心2号楼712室)当面提交申请书,并注明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四)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要求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选择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接受反馈的申请人无需承担费用。选择信件及快递方式接受反馈的申请人,自行承担通信物流费用。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调查处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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