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公开指南。
一、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为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编排体系包括索引号、分类、发布机构、成文日期、发布日期、名称、文号等内容,委内目录信息分类齐全,包括:机构职能、行政权力、法律法规、部门文件与政策解读、部门动态及预决算公开。
二、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渠道
(一)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s://www.jms.gov.cn;
(二)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微信公众号。微信号:Jmsfgw。
三、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网址:zejm.jms.gov.cn/zwgk/html/zwgk/list/ysqgk.html)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二)邮政寄送。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书邮寄至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816号市机关中心1号楼309室,邮编:154000,电话:0454-8225662)。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向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816号市机关中心1号楼309室)当面提交申请书,并注明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四、申请办理流程说明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816号市机关中心1号楼309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54-8225662;
电子邮箱:fgw532@163.com(此邮箱不接收依申请公开)。
六、收费标准
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七、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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