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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19-05-21 11:18 来源:佳木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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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佳木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佳木斯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机构职能、行政权力、政策法规、部门文件与政策解读、重点工作、其他信息、预决算公开等。
    信息编排体系包括索引号、分类、发布机构、成文日期、发布日期、名称、文号等内容,同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搜索和智能搜索两种查询方式。
二、政府信息基本形式
1.公开类别
公开类别是指政府信息公开的种类,它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2.发布机构
退役军人政府信息的发布机构为佳木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全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三、获取方式
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佳木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登录佳木斯市政府网站查看。
2.公开形式
(1)佳木斯市政府网站公开:https://www.jms.gov.cn。
(2)“佳木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微信平台。微信号:jmsstyjrswj
(3)其他方式:电子信息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各科室公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由分管领导签字,报局办公室审核,最后由常务局长签批同意后,将信息文稿和电子文档连同审批表一起送局网管中心公开。重要内容需经局长签字批准。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
1.公开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联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0454—8705026)确认。
2.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佳木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54-8705026
联系地址:佳木斯市长安西路816号4号楼372室
邮编:154000
电子邮箱:jmsstyjrswj@163.com
3.提出申请
一是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网址:https://zejm.jms.gov.cn/zwgk/html/zwgk/list/ysqgk.html),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二是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0454-8705086。
三是当面申请及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佳木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当场提出书面申请。通过电话方式进行口头申请的申请人,佳木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根据其申请内容,直接由相应主管科室进行对接。
四是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不予公开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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