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佳木斯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编制了《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工作机构设在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454-8888409。通信地址:佳木斯市机关中心3号楼853室,邮政编码:154004,电子邮箱地址:jmssylbzj@163.com 。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概况、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行政权力。
主要包括:主要包括本机关职权清单,包含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事项。
(三)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与本机构职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四)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五)重点工作。
主要包括:本机关有关的工作动态。
(六)其他信息。
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行政职能相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本机关发布的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通知、公告;本机关重要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开展情况报告等。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政务公开信息分类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分: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权力五类。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索取号、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三)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发布网站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s://www.jms.gov.cn,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此网站上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部门分类/市直部门”目录中查找我局,点击查阅《目录》。我局还通过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及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公共媒体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四)公共查阅地点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受理地点为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454-8888409。地址:佳木斯市机关中心3号楼853室。本单位可乘7路、29路、30路、31路公交车到社会福利大厦站下车即可。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本单位掌握的的医疗保障等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信息公开时应先征求第三方意见,如不同意则不能公开)。
(二)申请方式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等方式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详细地址: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佳木斯市长安西路818号机关中心3号楼853室);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人:姚刚;
联系电话:(0454)8888409;
电子邮箱: jmssylbzj@163.com;
邮政编码:154004。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提出申请,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应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详细地址: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佳木斯市长安西路818号机关中心3号楼853室);
联系电话:(0454)8888409;
电子邮箱: jmssylbzj@163.com;
邮政编码:154004。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s://www.jms.gov.cn), 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454)8888409。
电子邮箱:jmssylbzj @163.com。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填写《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需在网上下载或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情况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要求,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信息处理费。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四、监督和救济
监审: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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